办法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利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对于高能耗企业用能,浙江已经上了好几道紧箍咒。从2011年6月1日起,浙江省在对八大高能耗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的基础上,再次提出:对全省2400多家重点用能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用电超过行业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每度电加收0.1元。
为继续控制高能耗行业产能增长,淘汰落后产能,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应该按照管理权限,暂停批准或者核准新增高能耗行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