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的界定与开发潜力
可再生能源指可以反复再生的能源,具体有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水能等非化石能源(这里的水能是指装机容量在50MW及以下的小型水电站)。
新能源指在技术基础上开发利用的能源,具体是用太阳光电池(PV)把太阳能转换成电力;用风力发电机构和设备把风能转换成电力;把生物质能转换成燃气、乙醇、生物柴油;用新技术把多种能源资源转换成氢能等。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的特征
可再生,即可供人类永续利用;能量密度低,开发利用需要较大的空间;分布广、品种多,可当地化开发和分散式利用。它的优点是不含碳和少含碳,环境友好;缺点是波动性、间隙性及不稳定性。
●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资源量丰富、开发潜力大
太阳能的理论资源储量为每年23000亿吨标准煤,2/3的陆地年日照小时超过2200,每平方米年接受太阳辐射5000兆焦;风能的资源量为3.23TW,可开发潜力陆地为250GW,近海为750GW;小水电资源量为180GW,可开发潜力为1.28GW;地热资源量为2000亿tce,高温6GW,中低温32*10(8)tce;海洋能的资源量为2500GW,可开发潜力为50GW;其中潮汐能的资源量为1100GW,可开发潜力为22GW;生物质能的资源总量为:可开发潜力目前为3.18亿tce,2050年为9.76亿tce。氢能(H2)是优质、可靠和环境友好的一种能源,它不是一次能源,是一种能源载体,以化合物形态存在于水和化石燃料等物质中。氢能需要通过制取才能获得,需要有储运、转化和终端使用装置来形成氢能系统及其应用系统。氢能的特点主要有:能效高;比电能更易储存;制氢能过程中可集中去除污染物;适合分布性电站,和移动动力,比较可靠、安全、灵活和方便。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2004年开发量已达6146万tce。
■当前我国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主要问题
在国家总体能源发展中没有明确的战略定位,地位不突出。主要表现在:没有法律约束的长期发展目标,不利于引导市场需求和推动发展;在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中没有具体的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和项目普遍规模小、投资大、成本高,收益率低、风险大,与常规能源在市场上处于不公平竞争,缺乏生存能力。缺乏完善的市场环境。比如没有完善的技术和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以及产品和设备的认证、监测体系;没有健全的项目立项、审批及新产品、市场的准入制度、发电上网制度等。缺乏科技创新能力和机制。比如科技研发投入不足,多数技术不够成熟,无商业化发展能力,研发与产业化衔接不力等。政策扶持体系不完善。如现有的支持政策基本是一事一议,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企业没有正常融资渠道;缺乏长期有效的价格、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等系列优惠政策。
■我国政府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法律规定与支持政策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形式明确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战略地位和路径。该法分为8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资源普查与发展计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分摊、经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与附则等。该法突出的特点是:
1、明确了适用本法的可再生能源的范围是:从自然界直接获取可再生的非化石能源;风能;太阳能;水能(利用水力发电的,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5万千瓦除外);生物质能(通过传统方式利用秸杆、薪柴、人畜粪便等除外);地热能和地温热源的热能;海洋能等。
2、规定了管理体制上的保障: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同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实施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
3、规定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资源普查和管理,并制订普查方法和标准;普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4、用法律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的中长期发展总量目标:在2010年和2020年达到不低于全国能源总需求量的5%和10%(不包括大中型水电);
5、明确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目标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省市编制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6、明确了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以营造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环境,鼓励可再生能源开发商、电网等公用事业企业、监管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
7、明确了电价和费用分摊:实行有期限的分类电价,根据同期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社会平均成本和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原则测算决定电价;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由全国电力用户分摊,即商业按收购常规能源电力的平均电价计算费用,由全国电力用户承担。
8、明确了经济激励政策: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项目提供税收优惠。
9、规定了政府各有关部门、电网企业的法律责任。
●实施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管理办法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分别负责制定12项政策办法:水电适用可再生能法规定;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和技术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总量目标;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用资金;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财政支持政策;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规范;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及有关技术标准。
(根据2006年4月13日第七届中日有识人士交流会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