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两个条例将参与合作开采海洋与陆上石油开采的中外企业原本缴纳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为缴纳资源税。新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相关部委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删去缴纳矿区使用费而改为统一缴纳资源税,主要是为了统一各类油气企业资源税费制度,公平税负。在条例修改前已依法订立的对外合作开采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的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这主要是为了保持政策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