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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办副主任马富才在能源法国际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日期:2007-04-28    来源:能源办  作者:能源办

能源资讯中心

2007
04/28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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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能源办 马富才 能源法 国际研讨 讲话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能源法国际研讨会,今天下午就要闭幕了。这次会议是由国家能源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共同主办,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及相关国际组织、国外机构协办,华北电力大学具体承办的一次高层次的能源法律国际交流大会。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此次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同志亲临会场并致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国家能源办主任马凯同志以及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全国人大财经委等有关部门领导从不同的角度作了主题发言。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欧盟、日本、俄罗斯、巴西、印度等国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从能源法立法经验交流、能源市场与监管、能源节约与环保以及能源国际合作等方面作了详尽的介绍。两天的会议,中外代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开展了充分的交流。各位代表的发言,特别是外国的专家、学者对国际上一些先进的经验和做法的介绍,很有针对性,对中国能源法的制定很有借鉴意义,研讨会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借此机会,我代表会议主办方,对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总结这次会议,我觉得有以下三个特点:规格高、内容全、代表广。所谓规格高,是指这次会议得到了国外政府部门和相关国际能源机构的高度关注,多名国际机构和国外政府部门高级官员出席此次会议并发表演讲,中国参与能源法制定的15个政府部门也分别派代表出席了会议,有的部门还作了专题发言。所谓内容全,是指这次研讨会的内容,从中国能源法的立法框架到发达国家立法经验借鉴、发展中国家能源立法特色介绍,从能源管理、能源服务、能源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到节能环保、国际能源合作,基本覆盖了能源立法涉及的主要方面。说它代表广,是讲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有200多名,其中国外代表80多名,国内代表120多名。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和在世界能源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主要的能源消费大国和能源生产大国、具有代表性的市场经济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都派代表参加了会议,相关国际组织和国际知名的能源研究机构也参与了此次活动;国内与能源相关的立法机构、政府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大型能源企业等均派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广泛的代表为能源法的深入交流讨论提供了条件。
      经过两天的介绍和讨论,中外专家、学者引经据典、旁征博引,对能源法的起草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虽然大家对一些具体问题尚有不同的看法,但也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
      第一,世界各国应加强能源政策的对话协调。能源问题不仅仅是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问题,它同世界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环境等紧密相联。面对全球的能源问题,世界各国应加强交流和合作,加强能源政策的对话协调。
      第二,统领能源全局的能源法是一个国家能源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能源战略、能源规划、能源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要在能源法的框架内集中体现。制定能源法,通过法律规范能源行为,已经成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能源政策体系的核心制度安排。
      第三,能源法的制定必须结合本国国情。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一个特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它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紧密相连,为本国经济发展与体制改革服务,所以能源法的制定一定要反映本国的特色,决不能机械照搬。
      第四,能源法的制定要以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为中心。上世纪七十年代发生的世界能源危机,改变了人们对能源法功能的认识,将能源法的功能从保障能源安全扩展到提高能源效率,上世纪九十年代能源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兴起,又将环境保护纳为能源法的重要功能。当今世界各国能源法的设计基本都围绕这三大功能来展开。
      第五,有效的能源法要与其他相关法律协调一致。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涉及多类能源、多个环节、多种要素,并与一个国家的多部法律紧密相关。能源法的制定,要与其他相关法律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发挥法律效力。
      第六,能源法必须重视国际合作。开放的能源体系面临的挑战,必须通过开放的思路来解决。能源法的制定,要顺应这种国际合作趋势,鼓励能源合作交流,规范能源合作行为,通过国际协同运作来保障国际能源安全,履行国际义务。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中国能源工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对策措施,积极加以解决,主要有: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建立节能型的消费模式,全面推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坚持能源多元化发展,大力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积极推进能源体制改革,逐步实行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治理成本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等。
      这些措施对缓解能源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这些措施,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执行效果以形成长效机制,亟需靠法制手段来巩固和推动。这次会议上,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对解决能源问题先进经验的介绍,将有助于完善中国能源立法,促进中国能源的发展。
      概括这次会议各位专家、学者及官员的发言,我觉得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在中国能源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是处理好《能源法》与能源战略、能源政策之间的关系。国家能源战略是国家能源发展的长远谋划。能源法要体现能源战略意图,保障国家能源战略的制定和实施。能源政策是能源战略实施的具体手段和措施。同能源法相比,它更具实践性和灵活性。能源法是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综合性、长效性能源政策上升为法律,并集中反映国家的能源战略思想。这就要求处理好三者的关系,既相互衔接,又不相互替代。
      二是《能源法》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源法应确立国家能源管理、监督、执法的主体,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处理好政府、企业、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三是《能源法》要有利于能源市场化改革。要通过能源立法促进能源市场化改革,规范改革的原则、方向和程序;通过法律推动能源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市场竞争,改善能源服务。
      四是《能源法》要推动能源领域的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提高能源保障能力、实现节能环保的重要手段。要通过立法,完善能源科技管理体制,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营造能源科技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
五是《能源法》要体现能源安全供应保障机制。能源安全供应保障机制是能源安全的重要内容。能源法中要明确能源储备体系的建立,明确政府、企业在能源储备中的主要职责,建立储备管理和应急响应机制。
六是《能源法》制定要特别重视解决中国农村能源问题。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能源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能源立法要针对中国农村能源的具体情况,制定保障措施,明确农村能源发展方向以及能源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政策。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能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能源国际合作,在许多领域与世界重要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中国愿意在能源政策和立法领域继续与世界加强合作和对话,加强政策和法律协调,共同保障全球能源安全。
      作为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中国《能源法》的科学、合理制定,对解决中国能源面临的矛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对世界能源稳定供给和全球环境保护也将作出重大贡献。中国将继续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国内外各方面意见,广纳贤言,集中群智,力争起草出一部高水平、高质量的《能源法》。
      让我们携起手来,加强合作,为全球建立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和消费体系而努力奋斗。
      最后,再次感谢国内外各位专家的光临。祝大家身体健康,旅途平安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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