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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法体系框架研究》第三次会议召开

日期:2006-02-14    来源:发改委  作者:发改委

能源资讯中心

2006
02/14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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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能源法

1月12日,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在北京召开《中国能源法体系框架研究》课题组第三次会议。课题协调小组成员和各分课题组负责人等20多人参加会议。

    课题委托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巡视员吴吟同志到会并作重要讲话,国家能源办战略规划组负责人江冰同志应邀到会指导。会议由能源法研究会会长叶荣泗同志主持。 会议主要交流了课题分报告的进展情况。煤炭法、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课题组及综合组分别介绍了研究报告初稿的主要内容。

    与会人员进行了认真而热烈的讨论,对课题框架和体例提出了重要意见,对下一阶段的工作提出了建议。总的来看,各分课题组作了大量工作,已经完成10多万字的报告初稿,有了较好的基础;但研究进展也不够平衡,原子能法课题组的初稿相对成熟一些,其它各组还需要继续完善。与会代表特别对综合组的初稿概要给予了肯定。

    会议要求各分课题组要就一些重要问题做进一步进行论证,2月底前提出报告完成稿初稿,3月底汇报课题初步成果。各课题组进一步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信息交流,认真完成课题任务。 按照会议要求,与会代表对以下几个问题达成了共识:

    一是“十一五”规划《建议》为我们开展能源法律体系框架的课题研究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和方向,韩杼滨会长的讲话对我们研究我国能源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是我国能源发展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有诸多方面原因,但与我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备有密切关系。

    三是我国能源法体系建设已经取得重大成绩,体系雏形基本形成,但还缺少能源基本法、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等主要的组成部分,能源法体系在结构、内容和协调等方面存在缺陷。

   四是构建能源法体系应体现以下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原则;能源与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供应和优质能源的原则;立足国情,借鉴国际,有所创新原则等。

    五是建设能源法体系可按“抓龙头、补空白、修现行、快配套”的思路,进一步研究我国能源立法规划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吴吟同志在讲话中指出,本课题的立项非常及时,为我国能源法的起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解决市场失灵问题,需要更多地利用法律法规。我国能源立法框架体系设计非常重要,课题组在研究时要注意做到现实与长远相结合、世界普遍性和中国特殊性相结合,可操作性和可延伸性相结合,框架体系的研究也要与我国能源法的起草工作相衔接。国家能源办江冰同志在讲话中指出,能源法体系框架研究这个课题非常重要、及时,是能源法起草工作的基础,国家能源办对这个课题研究非常支持,希望结合能源法的起草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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