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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专家:为什么说钓鱼岛不是日本的领土

日期:2012-09-21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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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09/2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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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钓鱼岛 资源 钓鱼岛争端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为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利用,中国对此拥有无可辩驳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但是,日本方面一直根据其外务省1972年3月发表的“关于尖阁诸岛(即我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编者注)领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不断强化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实际控制。近日,外交学院国际法问题专家龚迎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针对日本方面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立场和相关依据,从法理上进行了批驳。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不是日本所说的“无主地”

  记者:中国在明清时代就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进行了有效统治,但日本方面声称这些岛屿被日本发现和占领时是“无主地”。这个问题应该如何认识?

  龚迎春:日本政府称钓鱼岛为“无主地”,是想要通过主张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来获得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所谓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的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占有行为。对先占的完成,在不同历史时期要求是不同的。航海大发现时期,象征性的行为足以构成对无主地的主权。但是,18世纪以后,国际法则要求先占的完成必须实现有效占有,国家要在合理期间内,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行为,对被发现的土地加以有效的占领或控制。但对于无人居住的土地的有效占有,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使用土地或移民,先占国通过宣言确立统治权即可。

  需要指出的是,先占原则的形成与发展是在近代欧洲范围内完成的。1648年,欧洲在经历了30年战争后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标志着主权国家从此诞生。此后,近代国际法才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在欧洲基督教文明国家间诞生和发展。而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是在东亚传统的世界秩序中获得的,在中国开始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进行统治时,根本还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因此,根据国际法中有关“时际法”的理论,以1895年日本占领钓鱼岛前后的国际法理论对中国明、清政府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取得和统治方式进行判断和评价是不可接受的。

  记者:那么,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钓鱼岛当真是所谓“无主地”么?

  龚迎春:钓鱼岛自古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并利用钓鱼岛,对钓鱼岛进行了长期管辖,在这方面,中国拥有无可辩驳的历史和法律依据,无需一一列举。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对于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主权的事实,日本最起码在甲午战争之前便已了解。1885年10月21日,日本外务大臣井上馨致内务大臣山县有朋的信函中称:“经详查熟虑,该等岛屿也接近清国国境。与先前完成勘查之大东岛相比,发现其面积较小,尤其是清国对各岛已有命名,近日清国报章,刊载我政府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之传闻,对我国抱有猜疑,且屡次引起清政府之注意。”

  这就表明,当时日本政府虽然开始觊觎钓鱼岛,但完全清楚这些岛屿属于中国,也对中国的反应有所顾忌。所以,日本内阁于1895年1月通过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划归冲绳县并建立国家标桩的决定,是在极其秘密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后也未向世界宣布。如果日本以先占“无主地”作为取得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的依据,这种秘密编入领土的措施也并不符合当时的国际法关于先占的要件:先占国需通过宣言确立主权。仅通过在岛上建标桩的秘密内阁决议,不足以使日本获得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

  所谓“日本对钓鱼岛行使长期、稳定、有效统治”的事实并不存在

  记者:对日本对钓鱼岛所谓的“长期、稳定、有效的统治”,又该如何认识?

  龚迎春:1971年,美国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施政权”交给日本,从而引发中日钓鱼岛主权之争。依据国际法上的“关键日期”理论,在此之后日本的统治行为不能成为其合法、有效地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行使主权的证据。

  再往前,自1895年至1971年这个时期,可以分成两段来看。从1895年至1945年,日本对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内的“台湾全岛及其所有附属岛屿”实施殖民统治。在此期间,日本对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权利来源于窃取和强迫割让。1943年12月1日的《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这其中自然包含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布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第一条及第六条中均宣示“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这也就意味着,日本以法律形式明确放弃了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台湾的全部附属岛屿”的一部分,自然也包括在日本归还给中国的领土内。因此,日本对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50年统治到此已经中断,显然不能成为日本对钓鱼岛实施长期、稳定、有效统治的证据。

  1945年后的26年间,从1952年4月《旧金山和约》生效到1971年6月美日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又称“归还冲绳协定”),美国是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唯一管理当局。而以美国政府或琉球政府名义实施的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有关的任何措施,都不能归结为日本政府的统治行为,当然也不可能成为日本在这一时期占有和统治钓鱼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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