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是一部限制各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国际法案。该议定书中规定,工业化国家将在2008年到2012年间,使他们的全部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5%。限排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 0)、 氢氟碳化物 (HFCS) 、全氟化碳 (PFCS)、 六氟化硫 (SF6) 。今年2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即《京都议定书》生效。这对于美国和根据议定书的规定,在促进议定书所规定义务实施的同时,应启动新一轮气候变化谈判,以确定在京都议定书之后即2012年后国际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义务。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位,其人均排放量也高居发达国家榜首。因为没有批准京都议定书,美国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批评,可以预见,在即将来临的新一轮气候变化谈判中,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将面临更大的来自外界的压力。据外电报道,7月28日,在老挝万象发表的中、美、印、韩、澳、日“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声明引广泛关注,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认为这是采取保护全球气候的积极行动,伙伴计划旨在促进公约实施。
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声明基本内容为:
1.发展和消除贫困是全球压倒一切的紧迫任务。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明确了增强获取负担得起、可靠和清洁能源的必要性;国际社会在“关于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德里宣言”中就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应重视发展问题达成了共识。
2.我们的自然资源、可持续发展和能源战略各不相同,但我们已经共同努力并将继续努力实现共同目标。在现有的双边和多边倡议基础上,我们将加强合作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同时应对由此产生的包括空气污染、能源安全和温室气体强度等在内的相关挑战。
为达到这一目标,我们将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并根据各国国情开展合作,创立一个新的伙伴计划,以开发、应用和转让更清洁、更有效的技术,同时满足各国减少污染、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关切。
3.该伙伴计划将通过具体和切实的合作,促进现有的及正在出现的效益好和成本低的清洁技术和实践的开发、传播、应用和转让,以便取得实际成果。这些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能效、清洁煤、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液化天然气、碳捕获和储存、热电联产、甲烷捕获和使用、民用核能、地热、农村和山区能源系统、先进交通、建筑和住宅建设及维护、生物能、水力发电、风能、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
4.该伙伴计划还将就长期能源转化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转让开展合作,以促进经济增长并大幅降低温室气体强度。这些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氢能、纳米技术、尖端生物能技术、下一代核裂变和核聚变能源。
5.该伙伴计划将在制定和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和能源战略方面分享经验,并探索经济活动中降低温室气体强度的机会。
6.我们将制定一个不具约束力的文件,该文件将对本共同意向及实施本意向的方式方法加以进一步规定。我们还将特别考虑为该伙伴计划设立一个包括机构和资金安排的框架和吸引其他对此感兴趣和观点相同的国家参与的方法。
7.该伙伴计划还将协助各参与方加强人力和机构的能力建设,促进合作,并寻求私营部门参与的机会。我们将定期审查该伙伴计划,以确保其有效性。
8.该伙伴计划将与我们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努力保持一致并有所促进;该伙伴计划是对京都议定书的补充,而非取代。
这次美国和澳大利亚参加六国意向声明,无疑是对《京都议定书》实施的一个促进。希望六国能够通过加强技术的研发、转让和应用,从根本上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找到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