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24日开幕的“气候变化与科技创新国际论坛”上,碳交易吸引了众多外国企业和机构。
“我们研究在国内建碳交易所”,科技部全球环境办公室副主任吕学都说。中国已有机构与国外机构合作,在境外成立碳基金公司,以买家身份参与国内碳交易。
国内的所谓碳交易市场,实际上就是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市场。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引入的3种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核心内容就是具有减排义务的国家,通过和没有减排义务国家合作CDM项目,发达国家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 CERs),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同时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
CDM复杂的“方法学”
湖南CDM服务中心商务部部长李丰说,复杂的程序让不少企业在申请项目时感到困惑。类似湖南CDM服务中心这样的机构,会帮助企业申请CDM项目。
在国际范围内,CDM项目的实施由CDM执行理事会(EB)负责监管。执行理事会目前由10个专家组成,执行理事会授权某些经营实体(DOE)对申报的CDM项目进行审查,这些经营实体代表是一些私人公司,如审计和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
通过核实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签署减排信用文件证明使这些减排量成为CERs,减排量成为CERs之后,一个CDM项目就完成了。
CDM项目的完成需要一个复杂的周期,这个周期包括七个基本步骤,分别是:项目设计和描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目融资,监测,核实/认证,签发CER。
CDM在中国:三个层次
中国CDM活动的主要法规依据是2005年10月12日开始实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这一办法,中国设立了三个层次的相关机构。
首先,国家发改委作为中国政府展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
其次,成立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由发改委等15个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主要审议CDM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
第三,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即理事会),由发改委和科技部作为理事会的联合主席,其主要职责是评审CDM项目建议书。
在程序上,首先是潜在CDM项目承建单位通过相关机构和地方政府向发改委提交申请,发改委组织评审并向理事会提交申请报告,理事会审核之后提交合格的项目,最后发改委联合科技部、外交部出具批准文件。
中国开展CDM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截至2008年3月26日,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达1197个,预计年减排量逾2.6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到2012年中国从上述CDM项目获得的资金总额可达150亿美元。今年4月份发改委审批的CDM项目大约在60个左右。
三个碳交易障碍
对照发改委已经批准的CDM项目数量来看,中国在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项目只占到16%,这个比例较低。
李丰告诉记者,CDM项目的方法学与程序的复杂和难度增加了交易成本。一个项目从申请到批准最顺利也需要3到6个月时间,不论是否注册成功,前期的设计、包装等费用至少需要投入10万美元。
中国的CDM项目主要为风电、水电和HFC23。实施此类项目只能带来减排量上的收益,而不能带来先进的技术。而印度和巴西利用CDM项目发展了一系列项目,如生物质能发电、太阳能利用、甘蔗渣发电和燃料转换项目等,促进了能源消费结构的多元化,保障了能源安全。
李丰认为,应利用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供前期开发费用或低息贷款,发展和鼓励生物质能发电、能效提高项目。
从制度层面来讲,吕学都认为国内碳交易市场目前面临的主要障碍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第三方审核机构DOE(指定经营实体)数量少,且我国本土的机构只有一家可以进行“试营业”,另外三家还没有获得“试营业”资格;另外,一些有潜力的领域缺乏CDM方法学;最后,发达国家2012年后承担量化减排温室气体义务的谈判正在进行中,目前还不明朗2012年后 CDM国际需求市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