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电监局,太原、济南电监办,华北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北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华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1.03分钱、天津市1.16分钱、河北北部地区1.6分钱、河北南部地区1.68分钱、山东省1.75分钱、山西省1.99分钱、内蒙古西部地区0.9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北京市0.3607元、天津市0.362元、河北北部地区0.3664元、河北南部地区0.3668元、山东省0.3724元、山西省0.2953元、内蒙古西部地区0.2749元。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山西、内蒙古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044元和0.324元;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提高到每千瓦时0.278元;山西电网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68分钱。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内新投产电厂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23元和0.322元(含脱硫加价);陕西国华锦界电厂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核定为每千瓦时0.3068元(含脱硫加价)。
(四)北京京丰燃气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润协鑫(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太阳宫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北京正东电子动力集团有限公司燃气发电机组上网临时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452元。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有关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北京市0.35分钱,天津市0.6分钱,河北北部、河北南部、山东省、山西省、内蒙古西部地区0.2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监局,兰州电监办,西北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西北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西北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陕西省1.5分钱、甘肃省1.07分钱、青海省1.4分钱、宁夏自治区0.69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陕西省0.315元、甘肃省0.2615元、青海省0.269元、宁夏自治区0.2583元。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核定陕西汉江喜河水电站、甘肃省九甸峡水电站和青海省格尔木燃气电站临时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3元、0.37元和0.35元。龙羊峡水电站上网电量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每千瓦时0.145元的标准,不得擅自调整。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有关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陕西省0.61分钱、甘肃省0.5分钱、青海省0.45分钱、宁夏自治区0.48分钱,新疆自治区2分钱。除新疆外,以上提价均含西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05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网公司: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华东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价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华东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14分钱、浙江省2.12分钱、江苏省2.08分钱、安徽省1.2分钱、福建省2.33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三峡电站向华东有关省(市)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2686元、浙江省0.2862元、江苏省0.2424元、安徽省0.2287元;落地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3824元、浙江省0.4018元、江苏省0.3535元、安徽省0.3385元。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率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4368元、浙江省0.4407元、江苏省0.4108元、安徽省0.383元、福建省0.402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皖电东送”电厂上网电价按照每千瓦时0.383元执行;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送江苏省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68元执行。
(五)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联络口子统销电价基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元。在不推动有关省(市)销售电价的前提下,华东电网有限公司500KV电网的过网电量每千瓦时加收0.05分钱输电价格。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补偿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 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省(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26分钱、0.5分钱、0.2分钱、0.4分钱和0.4分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监局,昆明、贵阳电监办:
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经商国家电监会,决定适当提高南方电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一)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南方电网有关省(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广东省2.60分钱、广西自治区3.39分钱、云南省3.50分钱、贵州省1.89分钱、海南省2.44分钱。贵州省水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6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为促进“西电东送”战略的顺利实施,将贵州省、云南省送广东电量电价由现行的每千瓦时0.315元提高到0.333元。
(三)三峡电站送广东省电量上网电价和落地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111元和0.409元;三峡电站输电价格及输电损耗仍按发改价格[2003]10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广东省0.4792元、广西自治区0.4107元、云南省0.3053元、贵州省0.3094元、海南省0.4118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五)云南省鲁布革、以礼河、西洱河、大寨、六郎洞、绿水河等水电厂试行丰枯电价,枯水期(12月至次年4月)、平水期(5月和11月)上网电价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上浮10%。
(六)广西岩滩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3分钱,专项用于解决移民后期扶持遗留问题。
(七)暂定云南景洪水电站和广西长洲水电站临时结算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246元和0.350元;正式上网电价待电站全部投产后另行核定。
二、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补偿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将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4分钱、0.40分钱、0.35分钱、0.50分钱和0.20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