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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出台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预警办法

日期:2008-07-10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专稿

能源资讯中心

2008
07/10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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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监会 电力供需 电煤供应 管理办法

   据电监会7月9日公布消息称,为加快建立全国电力生产运行监测预警信息机制,提高我国电力运行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电监会日前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出台了《电力供需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指的电力供需情况是指省级及以上电网的电力生产、供需平衡及重要联络线运行等情况;电煤供应情况是指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重点监测的发电企业、直供电厂等电煤供应情况。

    《办法》规定,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由电监会统一组织建设,并根据需要逐步完善。

    《办法》中电力供需情况监测的信息主要包括:省级及以上电网的日统调发电负荷、日统调发用电量、月累计发电量,年累计发电量;省级及以上电网拉限负荷情况;跨省跨区送电的日最大输送电力、日输送电量,重要联络线运行情况;重要枢纽水电站的水情及相关运行情况;电力监管机构要求监测的其他信息。电煤供应情况监测的信息主要包括:当日电煤库存及可用天数;缺煤停机台数及对应发电容量;可用天数低于警戒线水平的电厂数;平均可用天数低于警戒线水平(7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监管机构要求监测的其他信息。

    《办法》要求,电力供需情况监测信息由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按日报格式分别报送相应的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内容及格式见附表一),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司按规定的日报格式汇总各自经营范围内电力生产运行信息,直接报电监会。电煤供应情况监测信息则分别由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重点监测的发电企业、直供电厂通过规定的信息报送渠道和终端报送。

    据了解,正常情况下,电力监管机构一周发布两次监测信息,发布范围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电力企业。出现预警状态时,将增加发布内容和频度,扩大发布范围。按照《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全国电力供需、电煤供应预警状态:拉限负荷的省级电网数超过10个;全国拉限负荷合计超过1000万千瓦;全国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电厂平均电煤库存低于9天;电煤库存低于7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过10个;短期内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煤供应总量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降幅超过20%且后续供应能力难以改善;缺煤停机容量超过当日统调发电负荷的5%。
  
    电监会要求,各单位应建立监测预警工作责任制,落实具体工作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报送、统计分析和预警发布等有关工作。各电力监管派出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所辖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警状态。各电力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信息,未按规定报送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电力供需及电煤供应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附表一:(区域、省)电力供需情况报送内容及格式
附表二:重点监测的发电企业名单
附表三:电煤供应情况报送内容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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