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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欧、美、韩签订备忘录 反垄断“新常态”

日期:2015-02-28  

能源资讯中心

2015
02/2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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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国 燃气 商务部

刚刚过去的一年里,中国政府在反垄断上频频发力,不仅案件数量达到历史最高,罚款额度也是不断刷新高度。而在华外企商会则在不同程度上表示,中国反垄断选择性执法、不够透明和专业。

面对这些指责,中国反垄断三大部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对外企的反垄断调查只占全部案件的很小一部分。与一些在华商会认为中国政府机构“关门执法”不同的是,中国正在积极和美国、欧盟、韩国等国家进行反垄断合作以及签署反垄断备忘录。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将进入“常态化”。

反垄断如火如荼

刚刚过去的2014年可谓中国反垄断调查的“新高”之年。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在分别负责的企业间并购、价格垄断、非价格垄断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领域的案件和罚款数量都超过了2013年。

商务部网站消息称,2014年,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262件,审结245件,同比分别增长17%和18%,均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历年最高。

2月9日,在中国竞争政策与法律年会(2014-2015年)暨《中国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报告(2014年)》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介绍,2014年反价格垄断执法共查处价格垄断案件21件,涉及汽车及其零部件、眼镜、保险、证券、交通运输、中介服务和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当年,国家发改委及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垄断案件实施经济制裁18亿元,比2013年增长50.7%,其中罚款超过1亿元的案件5件。

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2014年,全国工商机关新立垄断案件15件,涉及烟草、盐业、电信、燃气、保险等多个行业。其中包括影响颇大的微软、利乐案件。

在众多反垄断调查案件中,引人注目的是包括奥迪、奔驰、克莱斯勒在内的多家知名车企都成为调查和处罚对象。而2015年春节之前国家发改委宣布的针对高通的垄断行为处以60.88亿元的罚款更是刷新了2014年针对日本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的罚款纪录。

在针对企业的反垄断调查进行得风风火火之时,国家发改委也对行政垄断敲响了警铃,根据举报,依法对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财政厅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建议河北省人民政府纠正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选择性执法?

在中国推动反垄断调查的时候,在华外国商会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中国反垄断执法针对外国企业、执法不专业、过程不透明。中国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等多家外国团体多次发出声明。甚至在2014年天津达沃斯论坛上,世界经济论坛主席施瓦布也对反垄断调查向李克强总理表示了疑问。

就企业间并购方面来说,中国美国商会2月初发布的其与贝恩公司联合开展的《商务环境调查报告》称,在涉及到并购、投资审批方面,65%的受访企业认为投资审批立法程序缺乏透明度、清晰度或一致性,43%的企业认为行政审批不明确或不公平,33%的企业认为标准设定过程将外资企业排除在外或者对外资企业予以不公平对待,31%的企业认为司法和执法程序不公平、缺乏透明度和有效追诉措施。

商务部数据显示,2014年受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按照注册地统计,2014年境内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案件有37件,只占整个并购审查的约15%。结案的245件案件中,无条件批准240件,附条件批准4件,禁止1件。

在价格反垄断调查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在去年底举行的环球时报年会之跨国企业投资论坛上表示,中国《反垄断法》实施6年多来,发改委系统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共涉及339家机构,其中仅包括33家境外企业。

在去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反垄断吹风会上,许昆林称,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中真正从事反垄断工作的也许只有50人左右。“实际上我们没有力量选择,我们现在应对举报的案子,已经应对不过来,不是我们选择调查哪个市场主体,是消费者和举报者选择,举报哪个企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并且有事实根据的,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我们就调查哪个企业。”

许昆林称,高通案就是由于多家外国企业举报才开始调查的。

外国团体诟病最多的另一个方面是反垄断调查的透明度。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曾经公开表示,欧洲在反垄断调查完毕后会生成100~200页的报告,详细地解释调查的过程,“但是在中国,很遗憾在调查的早期,就匆匆地做出了2页纸的结论。”

我国的《反垄断法》并没有要求反垄断调查全过程必须公开。据了解,目前,仅国家工商总局设立了工商部门的反垄断案件公布平台,公布了已查结反垄断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国家发改委、商务部门对于反垄断案件无正式案件公布平台,国家发改委的网站上公布了部分反垄断调查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被豁免、被中止(或终止)调查的相关案件都未予以公开公布。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王先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执法结果不够公开透明,不仅影响执法的统一性、公平性,而且公众无法监督。

中外合作反垄断

中国早已和外国反垄断机构展开了合作。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多次会见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等人士,就各自反垄断执法进展、下一步交流合作的内容和形式等问题交换意见。

2011年,中美签署反托拉斯和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2012年,中国国家发改委与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分别签署《关于反垄断和反托拉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迄今为止,中国和欧盟已经举办了9次中欧竞争政策周活动。该活动主要就反垄断政策和调查技术进行研讨。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组长、国务院法制办前副主任张穹表示,中国的《反垄断法》无论是立法和监管执行,都是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的经验。反垄断机构如何出牌,涉嫌垄断的企业如何接牌,其复杂程度远高于发达国家案例。

他同时也表示,中国的《反垄断法》立法仍然不够完善,没有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监管执行层面来看,反垄断需要进一步研究协调执法机构,涉及到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这种“多头执法”的模式带来的执法标准如何统一、分工如何明确,遇到交叉问题如何协调,还需要进行磨合。

中国反垄断调查多头管理的模式也曾被中国欧盟商会诟病。去年的反垄断吹风会上,许昆林表示:“分久必合,这是个大趋势。当时出台《反垄断法》,如果要协调由一个机构执法的话,可能要推迟好几年。随着执法工作的发展,今后从长远看,确实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相对独立的、比较权威的、力量更大的执法机构。”

但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任爱荣当场表示,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执法体制是“经过多重的比较选择,根据我们国情来定的。是目前最适合我们体制下做出的选择。”任爱荣称,工商总局与商务部的权限是非常清晰的,与发改委执法权限的划分主要是价格和非价格,当前执法过程中,一些案件价格和非价格因素同时并存。“查处过程中,我们两家的沟通机制建立的比较好,充分进行沟通,所以目前的运行应该是好的。”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称,这和一个国家的国情密切相关,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哪个体制更适合这个国家,能够更有效地执法,能够更公平、更有利于经济发展、更有利于消费者,这个体制就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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