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能源合作是一个持久性的课题。“一带一路”战略开始实施,给中外能源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
中国自身的能源发展战略发生了变化。2014年6月13日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勾勒的“能源革命”路线图,清晰地指出了近期中国能源战略的几大支柱。在生产、消费、技术、体制四大领域,中国能源安全保障从理念到措施都在变革。外交是内政的延伸,这个规律在能源领域也不应例外。
在整体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性日益明显的大背景下,在宏观层面,中国的国际能源合作的逻辑有必要从重视“保供应”向重视“调结构”转变。以降低环境损害为标杆,优化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对于国家能源安全保障的必要性越来越明显。
因此,有必要重新思考驱使中国的能源企业到境外从事投资的基础性逻辑。历史上,保障境外进口的能源品种、资源量、运输渠道的权重很大。“投资换资源”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选择。20多年在境外从事能源投资的经历告诉我们,在境外能源生产环节,各方竞争的不是如何扩大资源供应量,而是如何把握某种能源产品在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中的获利程度。
这20多年的历史还告诉我们,中资企业在境外投资与保障本国国内的消费需求挂钩,既不符合能源产业链条自身的逻辑,也是不切实际的目标。毕竟,国际关系体系的基本原则依然是维护某个主权国家对所有外资所涉及资产流向的控制力。包括能源在内的国际大宗商品贸易的流向,依然是受市场供求动态驱动。一个经济体的能源进口与它的对外投资之间,不存在一对一的关系。
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提升境外投资地/国的能源自我供应水平,必须是中资企业在境外从事能源投资的基础性逻辑。
包括“一带一路”构想的国家在内,众多资源国自身依然面临着能源贫困。中资企业将与之从事能源合作的基本目标定性为缓解其能源贫困状况,是落实中央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具体举措。
也只有将参与缓解投资对象国的能源贫困、突破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所需的能源瓶颈放在投资条件谈判的突出地位,中资才可更好地管控境外投资项目的非技术、非财务风险。与之相关,中资是否投资某个境外项目,核心指标应是其盈利程度。
“一带一路”构想给中资企业扩大海外投资提供了机遇。更为重要的是,包括能源在内的境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是问题。获得前景看好的项目,将继续面临多国、多方的资金来源竞争。因此,项目所在国(地)实质上处于“挑肥拣瘦”的有利地位。就像往常一样,从事跨国投资的企业,相互竞争的是如何获利、如何分散项目财务风险、如何通过在海外平稳运营而建设好自身的品牌。总而言之,在追求“一带一路”愿景的过程中,我国能源企业必须把境外项目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不是投资规模的扩大)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