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这条母亲河也变成了污染之河。针对湘江水体污染情况,湖南制定各项措施办法对水体进行修复保护。从08年至今,通过不断努力,湘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得到了大幅度提升。
湘江流域治理法不容污 湖南从源头呵护碧水蓝天
2008年,启动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累计依法关停、退出污染企业765家。
2009年7月,浏阳市镇头镇双桥村发生镉污染事件,制造污染有关的企业负责人、当地政府官员等受到刑事追究、停职等处理。
2013年9月,启动湘江保护与治理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仅2014年,依法关停淘汰涉重污染企业103家。
2015年5月,湘潭市雨湖区开出湖南首张“按日计罚”罚单,对非法排污企业累计罚款从以前的10万元飙升至80万元……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获批以来的七年,是围绕“三个率先”先行先试,积极创新体制机制的七年;也是加强法治建设,依法防污治污力度不断加大的七年。法治,成为高悬在环境污染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为两型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加强立法:从源头上呵护碧水蓝天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
早在长株潭试验区获批之初,省委、省政府就强调:以法治保障和推进试验区改革建设,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污染治理、机制创新和制度落实。
七年来,在国家法治统一的原则前提下,湖南率先在国内为两型社会建设进行地方立法,围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一系列地方法规、规章和制度渐次出台实施:
2008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保障和促进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决定》。2009年9月,通过《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修订案,进一步从法律上确定了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一条例一决定”,被誉为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基本法”,使两型改革试验从一开始就步入法治化轨道。
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在流域内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同时,由于重金属污染、工业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和历史遗留污染叠加,一度被称为“全国污染最严重的河流之一”。在总结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等实践成果的基础上,2013年4月,《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成为全国首部关于江河流域保护的综合性法规。
在长株潭城市群结合部,有一块522平方公里的“生态绿心”。这是长株潭城市群的“公共客厅”,也是湖南宝贵的城市生态资源。2012年11月,省人大审议通过《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对生态绿心地区实行立法保护,开了国内地方立法保护“一座山”的先河。
2014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公布2014-2015年立法计划37件,其中资源环境立法10件,超过四分之一。启动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相比1997年修正的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突出各级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全社会共同责任,突出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强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区域联防联控,特别是对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采取更为严厉的限批措施,彰显了向雾霾宣战的决心。
与此同时,及时将改革试验成果法治化。相继制定实施湖南省水利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韶山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20多部;出台矿产资源保护、土地资源保护、湘江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近100件;先后编制实施16个两型标准指南、43个两型地方标准,两型旅游景区标准成为第一个两型“湘标”,形成了具有湖南特色、体现改革创新精神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地方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
创新执法:让环境违法无处遁形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指出,“立法像人的心脏,而行政像人的大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规范执法程序。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省级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系统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省级政府规章——《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一系列规章,为两型社会建设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方面确立了基本准则。
整合执法力量。在长株潭城市群推行“生态同建、污染同治、执法统一”,对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治理和生态保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和建设。长沙等市成立了由市长为主任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综合决策机制和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针对自然生态系统性和环境保护特殊性,推行综合执法和联动执法。以湘江流域综合治理为重点,深化环保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环境监测、污染控制、行政处罚于一体的环境综合执法机制。在长株潭三市开展湘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在资源环境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许可权试点等工作。与广东、广西和江西等毗邻省区建立跨流域联防联控机制。
创新执法手段。湖南作为全国移动执法第一批试点省份之一,初步构建了省市县三级移动执法平台体系,既可以查询企业环评、违法排污历史、环境信用等级等信息,又可在线实时监控排污数据,有效解决因审批和执法分属不同部门而造成的执法难、取证难等问题,资源环境执法的时效性和精准度大幅提高。全省所有排污单位的监管,在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进行合理分工,实行“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执法检查,建立和完善检查、监测、行政处罚和后督查等台账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日常监管。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一条例一决定”专项执法检查和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等执法调研。搭建全国首个省级综合性节能减排监管平台和“数字环保”系统,对长株潭等城市PM2.5进行实时监测,在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搭建卫星遥感监测“保护网”。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创新环境执法与公众、媒体联动机制,保障群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健全环境状况通报和环境污染举报、环保义务监督员和“12369”环保热线等制度。公众学法用法,参与环境保护,成为环境监管和环保执法的一支重要力量。
严正司法: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法治的要义在于让违法者慑于违法成本而不敢违法,而不是客观上因违法成本偏低去挑战法律。坚持严格司法,从严问责,提高环境违法成本,着力破除排污企业“认罚不认法”怪圈。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法律的力量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两型宣传教育和资源环境法制普及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在湖南省展开。坚持两型教育从娃娃抓起,“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个社区”的经验模式享誉全国;“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企业不消灭污染,污染就要消灭企业”正成为湖南省新的价值取向和发展导向。
完善资源环境司法机构。探索设立资源环境法庭,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全省首个资源环境审判庭。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强化两型社会建设司法保护措施,探索设立林业审判检察机构、资源环境法庭,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通过建立联席会议、联络员、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处置、案件移送、信息交流、挂牌督办等制度,健全环保、公安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湘潭雨湖区成立全省首个公安机关在环保部门设立的执法联络机构。去年,全省环保系统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案件19起。
加大环境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2012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7295件,其中审结刑事案件2003件,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9人。2015年5月,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对宋某国、宋某污染环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全省首起大气污染入刑案例。
健全问责机制,实行企业、政府“双问责”。在全国率先出台《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党政同责为核心的涵盖政府、企业、公众“三位一体”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动真格、问真责,法治的威力骤现。2014年,衡东县“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发生后,多名官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县环保局局长等4人被免职。
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施行。随着配套办法的出台和相关法规制度的健全完善,“敢为人先”的湖南人民将在“法治中国”的新时代,奋力推进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和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谱写建设美丽中国的湖南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