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5]1337号
关于解除广东省汕头市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根据2013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情况,2014年6月,我部印发《关于对减排存在问题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处罚的通知》(环办〔2014〕56号),暂停广东省汕头市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对此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责任单位加快整改进度。目前广东汕头万丰热电有限公司已按要求进行了整改,2号锅炉完成了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1号锅炉保持停产状态,基本达到了解限要求。
经研究,我部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对广东省汕头市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企业,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和运行机制,确保减排工程稳定发挥效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8月18日
抄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汕头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