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下简称“宁东基地”)建设以来,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能力和环境治理水平不断提高。当前,宁东基地处在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和创新驱动发展的攻坚期,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加快宁东基地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实现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和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的目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宁东基地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自治区建设“美丽宁夏”的总要求,加快推进宁东基地生态文明建设,实施“项目带动、环境保护优先、科技创新、循环发展、高端集群、开放合作”发展战略,以“强化环境管理、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主线,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绿色循环发展为根本措施,优化发展布局,严格环境准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强化资源节约和污染减排,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和标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2年―3年一个台阶,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监管水平,逐步建成生态工业园区和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实现宁东基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循环发展,科学优化产业布局。结合宁东基地现状和未来发展,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深化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和用地类型之间的相容性,按上下游关系构建产业链,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绿色循环发展,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益。
坚持环境保护优先,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拒绝资源高消耗、污染物排放高强度项目准入。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进污染防治。以宁东基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水环境突出问题和风险防控,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化学品、持久性有机物和危险废物风险防范为重点突破,全面深入推进污染防治。
坚持创新驱动,依法推进行动计划。创新环境管理机制体制,制定污染物排放及“高盐水蒸发塘”“矿井排水蓄用”地方标准,建立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健全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实行企事业单位排污标准和总量双指标管理,加大环境质量和排污信息公开,构建节能与减排协同机制,协同依法推进行动计划。
(三)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全面完成国家、自治区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各项计划、目标和任务;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地表水达到Ⅴ类标准以上,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高盐水、矿井排水得到有效处理并实现资源化利用,不入黄河;所有燃煤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建成稳定的工业固废利用产业,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固体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全面推进,初步建立生态安全格局,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指标处在全国煤化工园区前列,基本建成生态工业园区和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
阶段目标:
——到2015年,编制完成并启动实施宁东基地循环经济规划和循环化改造方案;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规划和“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修编高盐水处理、矿井排水蓄用、化工废水“近零排放”、基地及园区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重点行业后评估基础上,完成核心区和规划区排污许可;构建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监督监测体系和信息平台,公开环境质量和排污信息;为强化环境依法监管建立基础支撑。
——到2017年,构建起宁东基地循环发展指标体系和推进政策措施;建立生态红线体系,全面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空气质量总体改善,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0%,PM10浓度较2014年下降10%;地表重污染水体得到治理,工业废水实现不入黄河,高盐水回用率达到90%以上,矿井水回用率达到80%以上;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工业固废产业化初具规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固体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到2020年,宁东基地循环经济发展长足推进;生态红线制度全面实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3%,PM10浓度较2014年下降12%;消除地表重污染水体,高盐水回用率达到95%以上,矿井水回用率达到85%以上;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所有燃煤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基本建成工业固废产业化,工业固体综合利用率达到78%。
——到2022年,宁东基地循环经济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建立生态安全格局;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PM10浓度比2014年下降15%;地表水达到Ⅴ类标准以上,高盐水回用率达到95%以上,矿井水回用率达到95%以上;全面建成工业固废产业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基本建成生态工业园区和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定位,优化发展布局
1.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划和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按主体功能区划和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推进宁东基地开发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多规融合”,平衡适宜的安排发展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规划管理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16年。
2.强化规划定位,优化产业布局。强化“三基地一示范”规划定位,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结合宁东基地的建设用地控制规模、环境条件和环境质量底线,深化发展空间、产业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和用地类型之间的相容性,按上下游关系构建产业链,完善产业规划,优化产业布局。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16年。
(二)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
3.完善和推进宁东基地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已有产业循环化改造。2015年编制完成并启动实施宁东基地循环经济规划和循环化改造方案;2016年,构建循环经济发展指标体系、阶段目标、推进措施和责任主体;彻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逐步强化措施,全力加快推进。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22年。
4.完善产业准入管理体系。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宁东基地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结合土地集约利用和环评、能评、水资源论证管理,落实产业环境准入的协同管理。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17年。
5.完成污染减排任务,从严控制新增排污。建立节能和减排推进协同机制,全面完成国家、自治区污染减排任务和新建项目总量来源污染削减任务。依法取缔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总量前置,严格新增排污等量或减量替代。编制“十三五”总量减排规划,确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防范环境风险,为发展腾环境容量空间。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20年。
6.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和治理改造。继续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22年。
(三)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
7.建立宁东基地生态红线体系。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划和空间发展战略规划,针对宁东基地规划区生态环境条件,构建合理生态格局,提升生态服务功能。2016年,启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规划项目,逐年实施;划定生态红线,明确发展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界线;建立生态红线制度,加大管控力度。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17年。
(四)实施水污染防治
8.明确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原则,制定工程建设计划。鼓励工业项目和集聚区生活污水单独收集处理,用作绿化水源;支持重大建设项目高盐水分质收集,利用余热(能)条件实现“近零排放”和盐回收;规范高盐水蒸发塘工程建设和运行监管,实现不外排和盐回收;严格工业废水尤其是化工废水“近零排放”;支持矿井水深度处理资源化用于生产、生活和绿化,规范矿井水处理和达标矿井排水存蓄利用;加快完善基地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对分散污水排放收集和处理进行兜底。修编矿井排水蓄用、化工废水“近零排放”、基地污水收集处理项目建设规划,出台推进宁东基地废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引导和组织实施,逐步实现废水和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各责任主体企业。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完成时限:2015年底前。
9.实施工业废水和高盐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2015年启动,2017年完成神华宁煤集团煤化工、中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公司、神华国能等煤化工、火力发电产业“近零排放”示范工程建设。对规划区已有工业废水排放和高盐水蒸发塘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调查清理,推广示范工程建设,规范工业废水排放和高盐水蒸发塘建设、运营监管,2017年实现不入黄河。2020年完成工业废水和高盐水蒸发塘(景观湖)整治(生态恢复)全覆盖,实现工业废水和高盐水不外排。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各责任主体企业。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20年。
10.实施矿井排水蓄用工程建设。2015年建成南湖矿井排水蓄用工程,将基地南部达标矿井排水存蓄;2017年建成南湖中水厂,将南湖存蓄矿井排水处理回用于周边电厂等项目。2015年开工,2017年底之前建成神华宁煤集团煤化工园区工业废水综合处理厂,将基地北部矿井排水统一收集处理达标后回用新建项目。对规划区矿井排水和“景观湖”进行调查清理,规范矿井水处理和稳定达标运行;规范矿井排水蓄用工程建设和运行监管,2017年矿井排水不入黄河。2020年完成矿井排水“景观湖”整治(生态恢复)和矿井排水利用全覆盖,矿井水不再外排。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各责任主体企业。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20年。
11.完善基地污水收集处理设施。2015年建成煤化工园区、新材料园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基地核心区污水集送再利用工程,高盐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出台“宁东基地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管理办法”,按标准规定收费。2016年完成宁东镇区集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将各中小企业的生产废水处理达标后,统一收集处理。2017年完成宁东基地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工程,实现宁东基地污水资源化利用不外排。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物价局。
完成时限:2015年―2017年。
12.完善太阳山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太阳山工业园区集污管网,建立运行保障制度,将太阳山工业废水处理达标后统一进入太阳山污水厂处理,处理后资源化利用,严禁未达标污水排入太阳山国家湿地公园内。
责任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17年。
13.强化沟道综合整治和日常管理。强化综合整治和日常管理。加大季节性河流、永久性河流太阳山园区国家湿地公园、湖泊(水库)综合整治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建设力度,以大河子沟西天河段、边沟、水洞沟等为重点,实施沟道综合整治工程,因地制宜开展沟道生态治理和修复。加大日常管理力度,除自然背景外,宁东基地规划区地表水达到Ⅴ类水体以上。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17年。
(五)实施大气污染防治
14.开展工业废气排放全面稳定达标专项行动。全力推进工业废气环境保护设施(有组织、无组织排放)规范运行监管,严格排污口和在线监测设施规范建设和运行,严格企业自行监测排污信息公开。通过排污许可实行标准和总量双指标管理,规范在线监测设施第三方运营,完善排污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制度,核心区2016年起、规划区2017年起按期公布排污黄、红牌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间:2015年―2017年。
15.实施现有燃煤机组(自备电厂)提标改造工程。
2015年7月1日前,宁东基地核心区及规划区的银川市行政规划区内,现有燃煤机组(自备电厂)全部完成除尘系统提标改造,烟尘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2015年12月30日前,宁东基地所有自备电厂全部完成烟气旁路封堵;
2016年1月1日前,宁东基地核心区及规划区的银川市行政规划区内,现有燃煤机组(自备电厂)全部完成脱硫、脱硝系统提标改造,主要污染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鼓励部分燃煤机组(自备电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机组排放限值;
2018年1月1日起,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主要污染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机组排放限值;
2020年1月1日起,自备电厂主要污染物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机组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
完成时限:2015年―2020年。
16.实施燃煤供热锅炉污染治理工程。通过余热利用、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措施,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2017年,完成宁东镇区、太阳山开发区中心区集中供热,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所有燃煤小锅炉和茶浴炉。2020年,热电联产机组集中供热区淘汰全部供暖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20年。
17.实施工艺废气治理提标改造工程。
2016年,发布实施《煤化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1月1日起,宁东基地核心区及规划区的银川市行政规划区内,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监控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
2018年1月1日起,水泥行业窑炉尾气主要污染物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特别排放限值;铝冶炼行业主要污染物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特别排放限值;
2020年1月1日起,炼焦行业尾气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5年―2020年。
18.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工程。强化城市、工业扬尘污染控制,建筑、拆迁、市政等施工工地100%落实围挡,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出入口100%设置冲洗设施,驶出车辆100%冲洗,沙石渣土车辆100%遮盖。建成区裸露空地堆场100%遮盖防尘网或喷洒抑尘剂。
2015年起,开展对储煤场的规范化整治工作,完善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对拒不整治的储煤场进行关闭。加大涉煤、排放涉尘生产工业场地无组织排放监管。
强化煤矿、煤化工、水泥等行业煤场、料场和易扬尘料场的整治和改造治理。2017年底前,全面建成封闭储存、防风抑尘墙等防尘设施。落实煤场、料场洒水、喷洒抑尘剂等管控措施,加大规范运行监管力度。
加强各类开发活动和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监管。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扬尘环境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积极创建绿色工地;2018年1月1日,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不良行为予以处罚和公示。
强化道路扬尘治理。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严禁超限超载运输,有效遏制渣土运输滴漏、洒落现象,防止扬尘二次污染,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严惩。继续提高道路保洁率和保洁质量,增配悬吸式道路清扫设备,逐年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20年。
19.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程。按照国家规范要求,2017年,在石化、煤化工等重点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完成中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公司、宁夏宝塔石化集团灵州石化等所有石化企业及神华宁煤集团、宁夏宝丰能源集团、宁夏庆华集团等煤化工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工程建设和升级改造,有效削减宁东基地VOCs排放量;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新建项目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治理装置。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安监局、质监局。
完成时限:2015年―2020年。
20.实施机动车尾气达标工程。2015年,与全国同步供应国Ⅴ车用汽油(含硫量不大于50ppm),2016年,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
严格执行“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环境保护车型。
开展运煤和工程车辆污染情况基础调查,建立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启动高污染运煤车辆和工程车辆污染治理和淘汰更新工作,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排放污染严重的车辆实施严格管理。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发展改革委、质监局。
配合单位:中石化宁夏石油公司、中石油宁夏销售公司,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20年。
21.推进社会生活源整治。规范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强化喷涂、干燥作业规范和执法监管,禁止露天喷涂和露天干燥。深化餐饮油烟气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气污染控制管理,开展餐饮油烟气高效治理技术试点和推广,强化治理设施运行监管。2017年底前,宁东镇、临河商业区、太阳山商业区大中型餐饮服务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17年。
(六)实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22.修编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规划。针对宁东基地固废产生量大、新一批燃煤发电项目开工、危废品种多的实际,2015年完成规划修编和政策完善,促进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16年。
23.规范渣场建设和运营管理。严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管,加快综合渣场规范化建设,2015年建成2号、3号综合渣场一期工程,完善1号综合渣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强化渣场规范化运营和管理;2017年,建成工业固废信息化管理平台,制定信息管理和公开制度,实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规范处置和严格依法监管。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20年。
24.提高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开展固废利用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引进国内外新技术并进行转化,推进环境保护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固废综合利用“双百工程”基地建设,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整体能力。所有新建燃煤电厂必须配套建设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确保达到设计的固废综合利用率。2017年,其它工业企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现有煤矿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完成时限:2015年―2020年。
25.完善危险废物安全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能力建设,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建设处置设施,支持现有处置机构增加处置种类、扩大处置规模。积极探索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模式,加大收运和处置监管力度。2017年完成体系建设,达到规范安全处置。2020年实现工业源和社会源全覆盖,处置和监管能力与基地发展相适应。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20年。
(七)实施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
26.开展农田林草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建立农田土壤保护评价体系,开展耕地环境网格化监测和风险评估。按要求加强草场(草原)、林地、绿地土壤监测和监管。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22年。
27.开展工业用地环境保护。开展化工石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工业场地和加油站、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固危废堆集场、污水处理厂等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建立污染场地基础数据库和环境管理信息,按要求开展重污染遗留场地土壤修复治理试点。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22年。
28.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和风险预警。开展工业废水排放形成地表水体的主要排水沟地下水环境污染调查,开展入黄河排水沟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基础数据库和环境信息,按要求开展地下水污染治理。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22年。
(八)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制度和标准体系
29.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宁东基地实际和国家煤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缺失现状,强化技术攻关和新技术应用,完善宁东基地标准体系,健全行业项目建设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制定“高盐水蒸发塘”、“矿井排水蓄用”地方环境标准,支撑“高盐水蒸发塘”和“矿井排水蓄用”项目建设和运行监管。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质监局、科技厅、水利厅,宁夏气象局。
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30.建立循环经济和环境友好评价指标体系。2017年底前,建立宁东基地循环经济指标体系,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评价指标体系,生态环境友好评价指标体系。引导绿色循环发展,为评价考核建立依据。逐步研究发布宁东基地及园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等信息。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九)健全制度,提升环境管理能力
31.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基地环境保护条例》。明确宁东基地环境保护管理权限、职责,细化行政管理手段及法律责任。贯彻实施《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依法对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公开由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档案,为统一依法监管建立基础。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源保护等制度,制定并公布“宁东基地产业负面清单”。完善跨部门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应急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2022年。
32.提升环境监测能力。2015年,完善宁东基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公开发布重点区域环境质量信息;2017年,建成宁东基地核心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2020年前,实现宁东基地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完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形成功能完备的环境监测体系,具备行业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20年。
33.强化环境应急能力。建立入黄河排水沟水环境监测预警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构建区域环境联防联控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提前量和准确度。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完善三级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工作。到2017年,完成企业环境风险点源分类等级评估,完善污染源监控和应急预警指挥中心建设,具备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能力。到2020年,全面建立区域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专业化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反应的智能化水平。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安监局、环境保护厅、水利厅、财政厅,宁夏气象局。
完成时限:2015年―2020年。
34.强化环境执法能力。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全覆盖,2015年,全面配备移动环境保护执法系统,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设监管和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建成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实现国家、自治区重点污染源全覆盖。
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废水,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偷排超排大气污染物,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越权审批、未批先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20年。
(十)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35.加大财政投入,加快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财政加大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用于环境保护。同时要拓宽环境保护投资渠道,出台政策,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和第三方治理等新的运营模式,治理环境污染。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20年。
36.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按自治区规定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严格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市场方式配置环境资源。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18年。
37.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开展排污责任保险试点。深化节能环境保护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2018年底前,全面实行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境保护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2015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7年,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做到全区覆盖。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银监局、保监局,宁东基地管委会。
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完成时限:2015年―2018年。
38.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继续推进除尘脱硫脱硝、污水治理、有机废气治理、污染源在线监测等领域试点,积极探索多种方式的第三方治理模式。拓展绿色信贷平台,完善扶持政策,营造促进第三方治理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到2017年,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初步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咨询、监理、评估等的产业格局。
责任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市、吴忠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
完成时限:2015年―2020年。
39.建立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对大气排放浓度低于排放标准50%的实行减半征收排污费政策。对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超低排放”的企业,制定补贴政策;制定出台企业自备电厂脱硫、脱硝、烟尘运行税收优惠政策;协调解决“西电东送”电源点项目环境保护治理补助资金;制定中水回用激励政策,对中水回用的企业按照中水处理成本和新鲜水价格,给予补贴;修定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补贴政策,降低固废综合利用企业补贴门槛;制定固废及综合利用产品运输过路过桥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用水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通知要求。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宁东基地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5年―2022年。
三、保障措施
(一)深化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宁东基地管委会和宁东基地规划区设区的市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应在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工作方案,逐步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指标,不断完善措施、加大投入、深化监管,确保各时段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宁东基地管委会和银川、吴忠市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宁东基地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各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环境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科技等政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应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强化社会监督,完成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
(四)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宁东基地环境保护部门须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全面及时发布坏境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重点污染源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浓度和总量、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督查落实。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行动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宁东基地管委会、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重点企业要及时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