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2.5逐步进入公众视野,立法监测逐步完善
PM2.5即细颗粒物,是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PM2.5粒径小,面积大,活性强,易附带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微生物等),且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运输距离远,影响大气环境质量,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中国针对PM2.5检测控制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的过程。2011年1月环保部发布的《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开始实施,首次对PM2.5的测定进行了规范。但在环保部进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中,PM2.5并未被纳入强制性监测指标。
2012年5月环保部公布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全国74个城市在10月底前完成PM2.5“国点”监测的试运行。2012年10月,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表示,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颁布后,环保部明确提出了新标准实施的“三步走”目标。
按照计划,2012年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按新标准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2014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2014年8月19日,环保部发布《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规定了大气细颗粒物(PM2.5)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2014年12月31日,环保部发布《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明确了固定燃烧源和工艺过程源一次可吸入颗粒物(PM10)排放清单编制的技术流程、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2014年12月5日,环保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到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监测监控体系,VOC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
工业源VOC对大气污染影响日益加剧
近年来,各主要城市大气环境雾霾浓度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根据环保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北京污染天数为175天,天津197天,成都125天,沈阳152天,兰州112天,石家庄高达264天,其中VOC是形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大部分的VOC都具有直接的人体毒性和环境毒性(光化学反应性,易生成臭氧及二次有机气溶胶,其中臭氧对大气光化学反应起到催化剂作用)。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根据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发布的《我国有机废气治理行业2010年发展综述》,工业生产过程中VOC的排放量预计达到1,200万吨/年以上。
VOC排放源非常复杂,大体分为自然源和人为源。其中,工业源VOC排放占人为源总排放量55.5%,且其排放所涉及的行业众多,包括石化、有机化工、合成材料、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塑料产品制造、装备制造涂装、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具有排放强度大、浓度高、污染物种类多、持续时间长等特点,对局部空气质量的影响显著。
石化行业是我国VOC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其排放量约占VOC人为源总排放量的14.5%。且石化行业排放的VOC成分复杂,活性强,危害大,亟需开展治理。另一方面,石化行业VOC排放一般浓度高,易于收集和处理,因此石化行业VOC治理对降低大气污染意义重大。
大气中NOx污染治理刻不容缓
目前,空气中NOx的排放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天然排放的NOx,主要来自土壤和海洋中有机物的分解,属于自然界的氮循环过程;二是人为活动排放的NOx,大部分来自化石燃料的燃烧过程,也来自生产、使用硝酸的过程,其中,化石燃料的燃烧是空气中NOx主要来源之一。
除了燃料本身含氮外,在燃烧过程中,空气中的氮在高温下会氧化产生NOx。随着反应温度升高,反应速率按指数规律增加。当温度>1,500℃时,每增加100℃,反应速率增大6-7倍。据计算,各种燃料燃烧产生的NOx量为:1吨天然气产生6.35公斤NOx,1吨石油产生9.1-12.3公斤NOx,1吨煤产生8-9公斤NOx。
中国从2006年开始统计NOx排放量,数据显示,全国NOx排放总量从2006年的1,524万吨增长到2014年的2,090万吨。
一方面,NOx对环境的损害作用极大,能和大气中其他污染物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光化学烟雾污染;在大气中经氧化转变成硝酸,是造成酸雨的原因之一;还可以使平流层中臭氧减少,从而使到达地球的紫外线辐射量增加。另一方面,NOx通过呼吸进入人体肺的深部,可引起支气管炎或肺气肿,对人类健康造成极大伤害。鉴于我国氮氧化物排放量居高不下,且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极大损害作用,我国氮氧化物治理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