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出台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
近年来,云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就,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潜在的环境风险仍然突出。为加快建立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全省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水平,《通知》要求,云南省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通知》指出,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严格监管、稳健经营,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基本原则,通过试点工作,逐步完善云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保险金赔付等工作机制。到2020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基本覆盖重污染行业和重点防控区域,基于环境风险程度的投保企业目录初步建立,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企业风险有效分散,环境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在防范和应对环境污染事故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知》明确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范围,主要包括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高环境风险企业。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有5类: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高环境风险企业有6类:石油天然气输送、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弃物的企业;位于沿江沿河、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六大水系等重点流域且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近3年内发生过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同时,《通知》还鼓励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范围以外的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体系。云南省环保厅、省保监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联动和信息沟通工作。
《通知》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参与试点保险公司的责任分工,对建立激励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加强宣传教育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到2020年,云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基本覆盖重污染行业和重点防控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