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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石油公司187亿天价环境污染赔偿的背后

日期:2015-09-25    来源:《中国石油石化》  作者:郑丹

能源资讯中心

2015
09/25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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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污染 石油污染 英国石油公司

五年前的2010年4月,英国石油公司(BP)位于墨西哥湾的钻井平台爆炸震惊业界。BP租赁的钻井平台“深水地平线”爆炸后沉入墨西哥湾,致死11人,造成持续87天漏油灾难。BP先前一直与美国联邦政府和墨西哥湾沿岸各州政府谈判,以期就潜在民事和刑事责任达成和解。

今年7月2日,BP与美国墨西哥湾沿岸5个州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同意将在未来18年内分期支付共187亿美元作为对漏油及由此引发的生态灾难的赔偿。这将是美国历史上金额最多的环境争端和解方案,也将是美国历史上单一公司支付赔偿金额的最高纪录。那么,业内人士如何看待这笔天价的赔偿?这将对BP造成怎样的不利影响?石油企业应该怎样汲取墨西哥湾事件的教训并引以为戒……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本刊记者特邀石油界和法律界专家以及分析师对此进行讨论。

战略盟友明算环保账

记者:BP墨西哥漏油事件一直颇具戏剧性,187亿美元的罚单让该事件最终画上了句号。对此,您们有什么看法?这187亿美元的处罚是否合理?

贾方义:赔偿是损害的对价。也许,187亿美元并不能支付BP石油泄漏对美国公众和政府造成的巨大损害的对价,但纠纷的解决方法是现实性的。石油污染后的生态环境需要30~50年才能恢复,因此,此次赔偿只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石油泄漏对美国的环境污染和侵害是历史性的,对环境损害的历史意义只是象征性的。

从法律角度看,此次索赔不仅为世界各国提供了解决类似问题的方法,还为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立法和索赔提供了法制智慧。但是,要真正解决石油企业的环境损害事件,像BP对墨西哥湾、康菲对渤海湾、壳牌对尼日尔河的石油污染,仅仅索赔是远远不够的。一旦这种重大环保案件发生,受污染国或者发展中国家更应该让发达国家的石油企业承担环境恢复的责任。

庞昌伟:187亿美元赔偿包含几方面的意义:首先,尽管美国和英国是特殊的战略伙伴关系,但我们看到西方政府和企业在对待环境问题上是不搞双重标准的;其次,这笔赔偿实际上是一种生态罚款,包括以后的18年中给予的全程环境修复支持;再次,对BP跨国集团来说难以抗拒这笔巨额索赔,它需要修复自己的环保形象。客观地看,它不仅有利于BP汲取教训,改进生产工艺,降低类似事故的发生率,也有利于企业挽回声誉。

杨向宏:我个人认为这个赔偿是合理的。实际上,BP墨西哥湾原油泄漏对当地环境,包括水体、生态、海洋资源和其他方面带来的损害及损失比187亿美元的赔偿要大得多。BP经历了此次事件以及接受美国政府的判决之后,会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安全方面的投入,未来的额外支出可能高达数百亿美元。

记者:在您看来,高额赔偿金的支付将对BP造成哪些不利影响?BP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降低漏油事件带来的不利影响,以保障企业经营和持续发展?

庞昌伟:墨西哥湾事件对BP产生了持续发酵的影响。据BP表示,公司用于漏油事故处理的相关开支实际上已经超出了420亿美元。为筹集事故处理费用,BP这些年已出售了部分资产。虽然BP为漏油事件付出了高额的赔偿代价,但BP仍然是一个一流的跨国油气企业,关于外界所传BP可能破产或者被兼并之类的传言,到目前并没有发生。目前,由于美国和西方对俄罗斯实行制裁,BP在俄投资已被冻结,如果将来美国解除对俄制裁,BP可能重返俄罗斯北极水域进行油气开发。对中国的石油企业来说,BP还会是一个有力的竞争者。

杨向宏:和解协议的达成对BP的利好是毫无疑问的,起到了帮助BP树立一个负责任的国际大企业形象的作用。对BP而言,此次付出的天价赔偿仅仅是金钱上的损失,并没有什么不利影响。由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18年的付款周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再加上一部分款项可以享受税款抵扣。随着赔偿方案的出台,持续数年的漏油事故索赔有了一个阶段性的了结,BP可以从缠身其多年的法律诉讼中摆脱出来,从事新投资。据称,BP计划2020年前上马20个重大新项目。

美政府打赢官司成示范

记者:在您看来,美国政府和民间能够打赢这场对跨国石油巨头的索赔诉讼的最主要原因是什么?美国的处理方法是否具有可推广性?

贾方义:美国政府对环境污染的重视和国内环境污染立法的健全,是打赢这场污染索赔战争的根本原因。BP墨西哥湾爆炸发生后,美国司法部立即启动了刑事调查程序,总统奥巴马立即在国会就石油污染事件发表演讲,并照会英国首相卡梅伦,足见美国政府对环境权的非凡重视和对健康权以及生命权的高度尊重。BP之所以能够接受这种不设上限的赔偿方式也是受污染国美国严苛的法律对其形成的倒逼机制促成的。这一在英美法律框架下形成的赔偿方式可以为各国石油企业造成的污染,特别是对危害影响时间长、范围广、损害大的环境事件更能起到示范作用。所以,美国的处理方法值得全球发展中国家借鉴。

杨向宏:美国政府打赢这场官司的主要原因是讲究公平、公正、合理。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在市场上起着一个管理者和监督者的作用,为广大民众和生产企业所信赖,对墨西哥湾事故的处理为全世界政府起到了非常好的示范作用。

记者:您认为,美国政府和民间对BP索赔的处理方式对我国有什么借鉴意义?此类事件将怎样倒逼我国环境立法的完善?

贾方义:美国的处理方式是非常值得我国借鉴的。一方面,它提醒了世界各国对环境污染立法的积极应对。另一方面,我国应该从中积极学习石油企业污染赔偿应对的法律机制和策略,以汲取康菲渤海湾事故的教训。2011年6月,康菲在渤海湾石油泄漏后,仍连续和开采长达三个月,使污染面积从340平方千米蔓延到5500平方千米,而我们的相关环保法律体制却很被动和茫然。这是一个极大的教训。

为更好地处理石油企业的环境污染索赔,我国应当加快和加大环境污染侵害立法的步伐,甚至超前立法。支持多元主体对环境污染的索赔,支持民众对环境维权的参与,加强环境污染侵害执法的严格性。只有完善的立法和强有力的执法,环境权意识和教育的社会化、政府化,我国才能借鉴和效法先进国家环境索赔的经验。

庞昌伟:对比墨西哥湾事件的索赔处理,可以看出我国在应对石油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对居民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方面,我国存在环境立法某些条款的缺失,使环境污染防范和治理的整个过程缺少法律保护,比如2011年6月康菲渤海湾漏油事件。而美国的相关法律体系是完善的。经过100多年的石油开采,美国上世纪70年代已经建立相当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包括《清洁水法》、《石油污染法》以及《濒危物种法》等等。此次187亿美元的赔偿金中,有55亿美元是用于支付违反美国《清洁水法》的罚款。对照美国,我国应加强环境立法的完善,针对企业污染事件的解决、赔偿追索和修复工作制定具体的法律条款,比如在《能源法》、《环保法》和《民事诉讼法》方面做出规定,令此类灾难性事件的处理有法可依。同时,环境执法部门必须对海上石油生产进行全程监控。

环境索赔事关政、企、民

记者:墨西哥湾事件使石油企业如何应对污染索赔备受关注。您认为,一旦石油企业遭遇此类突发事件,在索赔的处理上应对哪些问题予以重视?

杨向宏:石油企业应对索赔,一方面要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不能回避问题;另一方面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合理的评估和评价。此外,就是要遵守正规法律诉讼管理流程,通过公开透明的处理方式向大众传达积极的信号。

贾方义:石油企业对海洋和其他水源的污染,使依靠水源生存的人类群体受到巨大的财产和健康的侵害,BP此次的赔偿也证明了这种危害范围的广大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所以,应当学习发达国家的石油巨头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的重视,提高对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责任。石油污染是全球性的问题,应当把它作为全球性的问题来处理。

中国石油石化:我国政府和公众应在哪些方面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的索赔?

贾方义:我们可以用美国的环保思维和立法经验,为中国环境立法和处理石油企业污染的严重案件的索赔提供借鉴。例如,我国帮助受渤海湾污染侵害的山东渔民,通过美国律师团的协助向得克萨斯州法庭对康菲提起诉讼。

在墨西哥湾事件中,我国应该借鉴美国政府和民众向BP索赔的经验,甚至我国政府可以强令石油企业从利润中预先提留环境污染索赔保证金,由政府环保部门监管。一旦石油污染发生,由各地法院属地管辖,分散处理,从石油污染保证金中进行支付。政府的索赔和民众、企事业组织,多主体、多路径,依照和适用不同法律程序,分别实现索赔,通过污染赔偿基金集中、统一和分期支付,是我国政府和民众对重大环境污染索赔的必经道路。

安全环保不是纸上谈兵

记者:石油企业应该怎样汲取墨西哥湾事件的教训,避免同类事件的重演?

杨向宏:不发生事故,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应对要好。墨西哥湾事件告诉我们,石油企业对安全和环保管理的严格执行比管理规定停留在纸上更为重要。其实,BP拥有世界上最严格的安全环保意识,但是如果疏于管理,再严格的规章制度也是纸上谈兵。

大型石油企业集团的营运非常复杂,一方面有自身的直接操作,也有相当部分来自第三方外包,墨西哥湾原油泄漏就与BP疏于对第三方外包的管理有关。我国石油企业应该由此受到充分警示,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尤其对第三方分包管理要予以重视,要和自己企业的管理等同看待。

庞昌伟:如今,人、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越来越引起世界的重视,中国也在倡导生态文明和环境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我们的三大石油企业都是国企,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生产过程和生产工艺进行全程管控,降低生产的安全和环保风险。

记者:以墨西哥湾事件为警示,我国应怎样加强对海上石油开采的安全环保监督和管理?

庞昌伟:BP墨西哥湾事件警示我们,深海采油是存在巨大风险和诸多不确定性的生产作业。因此,要建立海上石油生产全方位监控机制,完善海上污染紧急处理预案,防范不确定的风险和事故的发生。当前,中日在东海以及中国、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联合西方石油公司的石油企业都在南中国海作业。我国应该提出建议,建立起一套包括安全生产监控、联防联控、经验交流和紧急救援机制,联合起来共同保障石油生产安全,保护海洋和渔业资源,以及解决钻井和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漏油事件。

为加强防范深海石油开采对环境的污染,我有两点建议。首先,我国对石油企业的生产作业应该采取更加苛刻的法律条款,相关立法也应该更为严格;第二,必须珍惜环境,以人为本,加强对石油企业上中下游产业链生产和作业的全程环境监控,不折不扣执行HSE管理规模,使人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三位一体达到高度统一。使人的安全和环境的安全密不可分。

特邀嘉宾(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际石油政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庞昌伟

金银岛资讯副总裁及首席分析师 杨向宏

北京贾方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经济法、环境法和公司法专家 贾方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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