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凡在昌平区内实施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并在改造中同步采取节能措施,且已获得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除市属全额和差额预算拨款单位),拆除的燃煤锅炉每蒸吨可获得区级补助资金5万元,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验收的改造项目。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的单位,拆除每蒸吨燃煤锅炉可获得市级和区级资金补助共计18万元。
日期:2015-10-09 来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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