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专项抽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煤安监司办〔2015〕2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抽查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5〕11号)要求,2015年6-7月,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全国各产煤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组成8个检查组,对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5个产煤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以下简称“三级标准化煤矿”)进行专项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专项抽查采取现场检查和暗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检查三级标准化煤矿66处,其中,中央企业煤矿6处、国有重点煤矿6处、地方国有煤矿8处、乡镇煤矿46处,暗查煤矿17处,共查出隐患1311条(其中重大隐患19条)。
检查中发现,吉林省珲春市英明矿业公司英华煤矿、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长汀煤矿375井、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欧里九龙口煤矿和分宜县杨桥镇兴发煤矿、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县尖岩河煤矿和当阳县高坡煤矿、湖南省郴州市唐一窿煤矿、重庆市綦江区同心号煤矿、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塘坝煤矿、贵州省安顺市水坝煤矿、陕西省榆林常家梁胜利煤矿和榆阳区六墩煤矿、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太阳山暖泉煤业公司等13处煤矿因安全管理水平滑坡、存在大量事故隐患不再符合三级标准,被取消了三级标准化等级、责令立即停产整顿。
二、抽查发现的突出问题
(一)三级标准化煤矿达标水平普遍偏低
这一问题在北方的陕西、宁夏等产煤大省能力较大的煤矿和南方地区的小煤矿均有体现。一是基础管理水平低,重大隐患较多。存在的重大隐患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为井下电气失爆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福建永春长汀375井、江西分宜县兴发煤矿、江西新余市九龙口煤矿、湖北宜昌市尖岩河煤矿、宜昌市当阳县高坡煤矿、重庆同心号煤矿等煤矿均存在上述重大隐患。二是通风、瓦斯管理存在漏洞。四川省被抽查的4处矿井普遍存在瓦斯超限处理和分析不及时、涂改瓦斯日报表、瓦斯监控系统数据误差较大等问题,陕西榆林常家梁胜利煤矿煤巷掘进工作面未安设瓦斯传感器,福建被检查的4处煤矿井下瓦斯传感器普遍不足,湖南郴州市唐一窿煤矿主要通风机每天停产即停电停风,未实现24小时机械通风。三是地测防治水管理薄弱。被检查的矿井普遍对地测防治水工作重视不够,制度、机构不健全,排水设备运行不正常。湖南、福建、江西、四川、湖北、重庆等地被抽查的矿井普遍没有编制生产地质报告,部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内容不全,对老采空区、老巷道积水调查不全面。四是隐患排查治理不规范、不彻底。被抽查的矿井普遍没有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多数仅简单地对隐患进行记录,并没有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闭环。
(二)部分煤矿对标准化工作认识不到位
部分煤矿片面地认为标准化创建工作就是花钱的工作,把标准化水平低归咎于当前煤炭市场不景气,没有认识到标准化工作是强化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没有把标准化工作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统一,存在“两张皮”的现象。从检查情况看,大多数标准化水平低的煤矿,其原因并不是投入不够,而是安全管理不到位。如宁夏石嘴山市沙巴台煤矿二号井、吉林珲春市英明公司英华煤矿虽都是乡镇煤矿,但井下机电设备较为先进,有一部分还是进口设备,却因管理不善、存在着诸如主排水泵开关锈蚀、隔爆水袋干枯无水、井下变电所电路图纸错误等问题。
(三)部分地区标准化考核验收把关不严
部分地区县、市级,甚至有的省级主管部门对标准化考核把关不严,在考核验收中没有严把标准,有的甚至不按照标准打分,使得一些不达标煤矿能够蒙混过关,没有真正发挥标准化工作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江西省被检查的4处煤矿,不同程度地存在考核敷衍、打分混乱、考评结果与实际不一致的问题。有的省份被检查煤矿标准化自查记录不真实,贵州安顺市水坝煤矿井下运输为串车运输,标准化自查评分的运输部分竟出现“无轨胶轮车”的得分值,其他专业也存在随意编造自查记录的现象。湖北、福建、湖南、四川、吉林等省被检查的三级标准化煤矿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类似问题。
(四)部分地区动态监管工作力度不够
多侧重于考评定级时的检查,日常的动态检查力量投入不足、检查标准不严、处罚力度不够,许多地区对三级标准化煤矿动态达标检查做不到每季度一次,有的检查存在走过场问题,对检查不达标的煤矿缺少停产整顿等相应处罚,造成煤矿在标准化创建工作中更多地是将精力放在应付等级考评上,为了达标而达标,考评确认等级后就放松标准化的管理和要求。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提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水平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积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清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法律地位,将标准化创建工作与日常安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标准化达标创建夯实安全基础,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将矿井标准化等级考核定级和动态监管作为督促煤矿企业履行法律义务、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手段,严把标准化达标考评关,不达标不允许生产,促进煤矿提升标准化达标水平。
(二)探索制定鼓励政策,提高煤矿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积极性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学习借鉴部分地区实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中形成的政策办法,研究建立符合本地煤矿安全工作实际的标准化达标创建奖惩机制,给予一级、二级标准化煤矿一定的政策倾斜,鼓励先进,引导煤矿积极向一级、二级标准化煤矿对标,提升地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整体水平。
(三)强化标准化达标煤矿动态监管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达标煤矿的动态监管,将标准化动态监管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纳入到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专项行动中,并重点加强对三级标准化矿井的检查,对于已不具备三级标准的矿井应立即取消其标准化等级、责令停产整顿,对于管理滑坡的达标矿井要及时降低其达标等级。
(四)严格落实隐患整改
各有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对照这次抽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进行整改落实,并举一反三,组织排查辖区煤矿同类隐患和问题;对在这次抽查中被取消等级停产整改的煤矿,要在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考核定级,只有经考核达到三级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不达标不允许生产。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今年11月底前将这次抽查中被取消标准化等级的13个煤矿的整改和重新考评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