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针对《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所发布的六个电改配套文件,一经出台即引起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新一轮电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充满期待。对配套文件进行梳理后可以看出,相关细则不但直面我国能源结构调整所面临的挑战,并且在目前我国电力市场机制还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将成为我国电力行业进一步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解决弃风弃光难题,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上网的重要措施。
《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坚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优先上网和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并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年度安排原则,使可再生能源电力拥有了类似于火电的“计划电量”,是对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权的承认和保障。事实上,虽然《可再生能源法》和《节能调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优先调度、全额保障性收购等原则,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这些保障措施往往都只停留在纸面上。而且,在现有电力体制下,火电项目由政府审批,电价由政府确定,电量有计划保证,这三者一方面赋予了火电事实上的优先权,另一方面又确保了火电的收益水平。一路在这种“保护”中走来,使火电企业认为只要项目建成就会受到“保护”。这可以部分的解释为什么在火电已经严重过剩的情况下,各地火电项目还在“大干快上”。统计显示,2015年上半年火电新增装机2343万千瓦,同比2014年上半年增长高达55.9%,与此相反是,2015年我国弃风电量或将达400亿千瓦时。解决这一问题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取消上述保护,可以让企业的投资决策更趋于理性,对“疯狂”的火电是一种抑制,对扭转不断加剧的弃风、弃光现象也是必要的举措。
此外,《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还提出推动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要求自备电厂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并在风、光、水等资源富集地区,采用市场化机制引导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减少自发自用电量,增加市场购电量,逐步实现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发电。燃煤必备电厂与普通燃煤电厂一样,并不拥有优先特权,理应参与调峰,平等履行社会责任,为节能减排做贡献。
期待这些细则能够尽快落地,使目前困扰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等关键核心问题早日得到真正解决。
(本文作者为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秘书长,鉴衡认证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