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首批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在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等工作的要求,促进水运行业节能减排,加快绿色水运建设步伐,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水函〔2015〕474号)要求,组织了筛选和审核,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发布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首批试点项目(附后)。请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开展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坚持“安全第一”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断总结积累经验。请项目所在地省级港航主管部门统筹负责试点项目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6日
附件
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首批试点项目
一、试点项目名称
中化兴中原油装船油气回收试点项目
二、试点项目承担单位
中化兴中石油转运(舟山)有限公司
三、试点项目建设情况
该项目位于宁波-舟山港定海港区岙山作业区,投资主体为中化兴中石油转运(舟山)有限公司,投资规模为9369万元,属于改扩建项目。项目实施后将对1#、2#码头的原油装船货油蒸气进行回收处理,油气回收系统处理能力为5000立方米/小时。工程自2015年8月开始建设,预计2016年4月试运行,2016年12月正式投入运营。
四、试点内容
1.高硫原油码头油气回收。包括工况选择,工艺技术创新,控制工艺包、关键技术和关键部件引进吸收提升等。
2.码头油气回收资源再利用。包括再利用工艺、控制技术、储存方案等。
3.项目建设与试运营。包括项目的立项审批、验收管理、试运营管理等。
4.安全、环保管理与验收。包括项目的安全、环保评估与验收,安全、环保生产与监督管理等。
5.研究制订相关的标准规范、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
五、试点项目预期效果
初步测算,试点项目投入运行后,经过油气回收系统处理,油气回收率高于95%,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力争小于10克/标准立方米,油气燃烧处理后的锅炉尾气二氧化硫含量不大于100毫克/标准立方米。按公司每年原油装船量400-500万吨估算,预期处置装船作业挥发的货油气体约560-700万立方米,回收资源再利用相当于节省锅炉燃料油3000-3800吨,折合标准煤4300-5400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航运)主管部门,有关石油化工、港口、航运企业,财政部经建司,部综合规划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