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来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依法治国理念为依法治理能源提供了理论指导。当前我国能源形势严峻,产能过剩,污染加重。西部地区弃光、弃风;西南地区弃水;煤炭、钢铁行业严重过剩,200万人面临失业......那么我们该如何取舍和权衡呢?究竟哪种说法更科学、更合理一些?这个问题亟需通过法律来解决。
2006年颁布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为可再生能源依法生产奠定了法律基础,时隔十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暴露了很多问题,全国弃光、弃风、拖欠补贴现象愈演愈烈,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要求光伏、风电企业倒补煤炭企业的荒唐政策。究其原因,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法历经多年,与当前的发展实际相比出现了一些局限性,在强大的常规能源面前,在各地的GDP政绩面前,清洁能源屡次低下了头。能源的清洁、廉价、便利三者相互冲突着,虽然清洁能源成本已大幅度下降,但它的环境溢价仍被大幅度低估,化石能源消费没有明显下降,最近甚至发生了各方为核电是否应该调峰而争论不休。
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当初实施时,是希望对《电力法》、《煤炭法》、《水利法》等与之有关的法律及时作出相应修改,让位于新法,但《电力法》已经颁布20年了仍旧没有修改。国家相关部门随后虽说也出台了一些细则,如节能调度管理办法、可再生能源优先全额收购等多份文件,但最终都无法执行。归根到底,我们缺少了一部能源领域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有关部门早在多年前就对《能源法》进行了构思,起了草案并征求意见,至今网上都有征求意见稿,草案从能源综合管理、规划、开发、加工、供应、服务入手,并强调了能源节约、储备、应急、价格和能源科技推广和国际合作。但草案没有适应巴黎气候大会后我国能源形势的巨大变化,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化石能源燃烧后带来的如此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更没有充分考虑各种能源发生竞争后的制度安排,因此我们呼吁尽快重构《能源法》草案,并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并实施。
期待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除了上述基本框架外,必须清楚看到可再生能源取代化石能源的大势所趋,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对雾霾等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关切,切实用法律手段,用壮士断腕的勇气,引导、调节国家经济增长方式和能源结构的转变,要撇开一切利益关系进行立法,要怀着对中华民族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重新架构这部大法,特别是在能源生产、使用秩序上,要确保可再生能源的最优先权益,让无污染、无排放的清洁能源优先建设、优先发电、优先上网、优先使用,要为能源变革、能源创新扫清一切法律障碍。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习主席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殷切期望及其重要性的精准描述,十三五规划又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作为五大发展理念。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节能减排,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能源法》举足轻重,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完善、颁布并实施这部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