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环资〔2016〕24号
各有关单位:
你们报来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函(沪水务[2015]1256号,沪环保函[2016]67号、91号,市气发[2016]1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给你们,共3项,计划下达节能减排专项资金9918.15万元(详见附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排计划
1、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上海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市级资金补贴政策方案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4]20号)等有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嘉定区、松江区等8个区的建成区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补贴资金5909.6万元。
2、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交通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6年第二批、第三批4968辆老旧车淘汰补贴资金3889.65万元。
3、按照《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发改环资[2011]73号)等规定,安排经审核通过的2015年“上海市低碳社区创建工作项目”等5个项目第一笔50%支持资金109.1万元;2014年“行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MRV)方法制订(生物医药行业)”结转项目一次性支持资金9.8万元;共计118.9万元。
二、有关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金安排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规范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29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