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2016年度节能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职权履职工作,结合天津市节能、清洁生产、电力领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2016年度节能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现下发给你们,请参照做好相关工作。
2016年4月6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2016年度节能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工作,强化执法体系机制和能力建设,不断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严肃性,维护法律权威性,全力推进我市节能、清洁生产、电力领域行政执法职权的落实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节能领域
1.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察
为推动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节能监察办法》、《天津市节能监察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执行淘汰的情况;
(2)能源审计工作开展进行情况;
(3)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情况;
(4)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5)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备案情况;
(6)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和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情况。
2.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察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报送制度的情况;
(2)项目建设内容与节能评估文件内容的符合情况;
(3)项目执行国家或天津市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4)项目执行国家明令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及生产工艺制度的情况。
3.对节能评估、评审机构的监察
为进一步增强节能评估、评审机构责任意识,完善内部管控机制,提高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和评审工作质量,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津工信节能〔2015〕35号)要求,对节能评估、评审机构的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节能评估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内容真实性;
(2)通过评审的节能评估文件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3)节能评估、评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
(4)节能评估、评审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4.对公共机构夏季空调温度控制情况专项检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加强公共机构夏季室内温度空调温度控制管理,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对公共机构夏季室内温度控制情况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室内温度、湿度现场检测;
(2)室内温度及空调系统的运行记录情况;
(3)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空调系统运行操作人员情况。
(二)清洁生产领域
1.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监察
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0家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4〕36号)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和市环保局2015年清洁生产工作安排》(津工信节能〔2015〕12号)文件要求,联合各区县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对200家重点企业和18家涉重企业开展强制性审核情况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
(2)企业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配备计量器具情况。
2.对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监察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清洁生产审核的质量和水平,保证咨询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可行性,依据《天津市清洁生产执法管理暂行办法》(津工信法规〔2015〕1号)文件要求,对咨询服务机构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监察内容为随机抽取咨询机构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会同相关专家对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分析、核实。
(三)电力领域
1.对电力企业电力建设项目和供电行为的专项执法检查
为规范供电企业依法供电,保障电力运行安全,结合各区县工作实际,在我市范围内对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建设项目和供电行为的执法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据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开展电力建设的情况;
(2)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并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从事供电的情况;
(3)受理本营业区域内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申请并依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的情况;
(4)连续向用户供电并在需要中断供电时向用户提前发放通知的情况;
(5)在供电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的情况;
(6)按规定的序位限电、停电的情况。
2.对电力用户用电行为的专项执法检查
为维护供电用电秩序,规范用电行为,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对我市范围内电压等级较高、电力系统较复杂的重点用电工业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类别、容量用电的情况;
(2)有无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的情况;
(3)有无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情况;
(4)有无盗窃电能行为的检查。
3.对本市500千伏高压线路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行为的专项执法检查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确保重点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组织各区县电力主管部门和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对我市范围内500千伏高压线路线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电力设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检查;
(2)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违法行为的检查;
(3)危害电力设施建设行为的检查。
4.深入开展《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宣贯为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意识,提升电力设施保护的舆论影响力,联合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通过进社区、进市场、进机关、进企业一系列宣贯活动,为全面开展电力执法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三、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节能领域
1.对重点用能单位监察数量不少于30家,时间4月至11月。2.对节能评估、评审机构监察数量不低于全部机构的30%,时间5月至11月。
3.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察数量不少于15家,时间9月至11月。
4.对政府机关、宾馆酒店等公共机构夏季空调温度控制情况进行检查,时间7月至8月。
(二)清洁生产领域
1.对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监察进行全覆盖执法,时间4月至10月。
2.对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监察数量不低于总数50%,时间10月至12月。
(三)电力领域
1.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电力企业电力建设项目和供电行为的专项执法检查,时间4月到10月。
2.针对我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对用电行为的专项执法检查,检查数量不少于20家,时间7月到10月。
3.对本市500千伏高压线路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行为的专项执法检查,时间4月到10月。
4.深入开展《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宣贯,营造保护电力设施的社会舆论氛围,时间6月到10月。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依法履行节能、清洁生产、电力领域行政执法职权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履职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
(二)明确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节能、清洁生产、电力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职责,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建立权责统一的履职工作体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依法规范履职。
(三)规范执法。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落实重大案件事前审核和报告制度,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客观性、严肃性。
五、实施机构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是受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委托,负责全市节能、清洁生产、电力领域行政执法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