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确定本市煤矿生产能力的通告
京发改[2016]64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要求以及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的全国煤矿生产能力重新确定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本市完成了对煤矿生产能力的重新确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方法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中关于“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从2016年开始,全国所有煤矿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能力,即直接将现有合规产能乘以0.84(276除以330)的系数后取整,作为新的合规生产能力”的规定,对本市煤矿产能进行重新确定。
二、本市煤矿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
在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北京煤矿安监局《关于京煤集团公司调整矿井生产能力的批复》(京发改[2014]26号)确定的产能基础上,经重新确定,本市3座生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总计353万吨/年,其中:木城涧煤矿为126万吨/年(原批复150万吨/年),大台煤矿为84万吨/年(原批复100万吨/年),大安山煤矿为143万吨/年(原批复170万吨/年)。
长沟峪煤矿,原批复生产能力100万吨/年,按照本市化解煤炭产能总体部署,将于2016年引导有序退出,并已于2016年3月份停产,未对其生产能力进行重新确定。
特此通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