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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日期:2016-05-19    来源:国家能源局

能源资讯中心

2016
05/19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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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 发电企业 可再生能源发电

  关于印发《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 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新监能市场〔2016〕51号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新疆能源开发公司,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大唐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神华国能集团新疆公司,新疆天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充分挖掘区域电力市场新能源消纳潜力和电力系统辅助服务潜力,拓展新能源消纳空间,促进就近消纳,减少弃风、弃光电量,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疆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可在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门户网站-能源监管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实施细则(暂行).docx 

201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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