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讯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发展核电对于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实现节能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发展核电是国家的既定方针。核安全是核电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确保核安全,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国家颁布实施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对保证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公众安全、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许多有核电的省份高度重视核安全地方立法工作,广东、浙江、山东等省已出台核安全核应急相关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江苏等省亦在积极推进相关地方立法。
我省高度重视核安全工作,省里成立了省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制定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25号)、《福建省核应急预案》(闽政办〔2014〕116号)等重要文件,形成了核安全核应急体制机制,建成了各级核应急指挥中心等一批应急基础设施,成功开展了两次全省核应急演习,为核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需要加强运行核电厂外围的辐射环境监督监测,确保环境安全;二是核应急工作要做到常备不懈,必须要有规章机制予以保障;三是核电厂周边规划限制区管理制度缺乏,影响核电厂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四是需明确核电厂辐射环境公众沟通和信息公开要求,保障公众知情权。为系统地解决上述问题,建立福建省核安全保障的长效机制,制定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十分必要。
因此,我们会同省环保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为此,草案主要针对地方涉及的核电厂环评、辐射环境和流出物排放监管等进行规定。
一是强调核电项目环评要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的环评和审批手续以及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要求,为此,《办法(草案)》规定:核电厂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各个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核电厂建设项目的规模、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的核电厂及其相关的放射性项目,在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中,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草案第九条)。
二是建立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监测制度。《办法(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电厂环境辐射监测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核电厂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配合相关检查活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核电厂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流出物实行监督性监测,定期将监测数据与核电厂的环境辐射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并将监测结果报省人民政府,通报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向社会公开(草案第十三、十四条)。
三是强调场外监督性监测系统的保护。《办法(草案)》规定,严禁盗窃、损毁和擅自移动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设备等危害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盗窃、损毁和擅自移动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设备等危害系统安全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草案第十五、三十八条)。
(二)关于核应急管理
一是明确核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办法(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省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核应急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省核应急委成立专家咨询组、联络员组和应急专业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核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核应急组织,建立相应的核应急管理机制,并按照省核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的核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草案第十七、十九条)。
二是明确必要的核应急能力建设要求。核事故应对专业性强,要求高,必须要有指挥通信、监测预警等基础设施支撑。《办法(草案)》规定,省核应急委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划建设必要的核应急指挥设施、通信保障系统、辐射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气象监测系统、地震监测系统和去污洗消等基础设施,并保证处于良好和随时可用状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明确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目录,编制储备保障计划。省核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做好核应急专用物资储备(草案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三是明确核应急资金保障。《办法(草案)》要求,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核电厂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核电厂承担的部分,由核电厂按照规定的比例以财政专项收入的形式上缴财政,并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用于开展各项场外核应急准备工作,实行专款专用(草案第二十七条)。
(三)关于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管理
一是确定规划限制区范围。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有关规定,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内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对该区域内的新建和扩建的项目应当加以引导或限制,保障核设施运行安全,并便于事故应急状态下有效采取防护措施。为此,《办法(草案)》规定: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电厂外围区域划定规划限制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限制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5千米(草案第二十八条)。
二是建立规划限制区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等有关规定,规划限制区是指在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的一个缓冲区,它不属于核设施所拥有的土地,但在该区域内的建设开发活动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如在该区域不得兴建、扩建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活居住区、不得设置医院或疗养院、旅游胜地、飞机场和监狱等。据此,草案规定:规划限制区内禁止建设炼油厂、化工厂、油库、使用爆破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输油(气)管道等项目。规划限制区内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禁止新建、扩建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生活居住区、大的医院或者疗养院、旅游景点,以及飞机场和监狱等项目。(草案第三十一条)
三是建立规划限制区毗邻海域管理制度。考虑到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反恐因素以及反应堆冷却水源的实际需要,如果对规划限制区毗邻海域运输危险品的行为不加限制,可能出现较大的危险。例如船只发生事故,其运载的危险品容器、连同其装载料和水中的碎屑有可能机械地阻塞或破坏与最终热阱有关的冷却设施,对核电站安全运行造成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以核电厂反应堆为中心,半径5千米毗邻海域的船舶通航进行必要的限制性管理。据此,《办法(草案)》规定:以核电厂反应堆为中心,半径5千米毗邻海域内,不得新建、扩建港口和码头,不得新设置船舶的防台避风锚地;运输石油、液化石油(天然)气、爆炸品及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化学品等船只未经港口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进入(草案第三十二条)。
(四)关于公众沟通和信息公开
一是明确公众宣传职责。鉴于核电专业性强,公众知识缺乏,具有一定的“恐核”心理,为此,有必要加强有关宣传,提高公众认知水平。《办法(草案)》规定,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科协等部门和核电厂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与核应急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核安全和核应急的认知水平(草案第三十三条)。
二是建立核电建设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核电厂前(选址阶段)向拟建厂址所在地公众公布建造意向,说明所建核电厂的性质和可能对所在地的环境影响及其防治措施,并接受公众的咨询。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与辐射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核设施建设、运行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草案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7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