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鄞州东方管道燃气有限公司、鄞州滨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燃气有限公司等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企业用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6〕67号)精神,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降低宁波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不含车用气)销售价格
(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不含车用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26元,由现行每立方米3.42元调整为3.16元。此价格为最高价格,下浮幅度不限。原则上从2016年4月20日起实施,具体自2016年4月20日后最近一次抄表时间之日起执行。
(二)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成本、用户用气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价格基础上,自主合理确定下浮幅度。
二、扩大部分煤改气用户气价优惠幅度
对市区非禁燃区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改用管道天然气的工业企业,在2015年-2017年期间完成管道天然气改造的,气价控制在省级管网城市门站价格加价每立方米0.6元以内。价格优惠截止时间为2018年底。
三、部分公共服务场所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或非居民气价
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食堂等用气可执行非居民气价或居民气价,由用户自主选择,一经选定,应在12个月内保持不变。如选择执行居民气价,气价水平按阶梯气价第一档价格的1.1倍执行。
四、执行范围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六区二岛”(不包括杭州湾新区;杭州湾新区按慈溪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慈溪市的天然气价格标准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政策,自主合理确定价格下浮幅度。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气大户加大优惠价格力度,并就价格政策、执行时间等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
六、其它事宜
(一)执行范围内若有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供气气种转换供应管道天然气的,其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可按我局规定的标准执行,不须另行报批。
(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甬价管〔2015〕55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物价局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