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火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6〕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要求,为加强和改进全省火电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江苏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火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火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火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全省火电项目规划、建设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电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简政放权、强化监管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国能法改〔2015〕188号)和《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新(扩)建火电项目,包括以煤炭、天然气和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能源的纯凝发电项目和纯凝发电兼顾供热项目,以下分别简称燃煤发电项目、天然气发电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本办法不适用垃圾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生物质直燃发电、气化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发电等项目)和以煤炭、天然气、余气余压余热为初始能源且实行热电联产管理考核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火电项目的核准和建设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规划应当依据能源及电力发展政策、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电力需求变化和电网调峰需求等情况编制,并做好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省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条 符合电力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经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转报,可以作为备选项目纳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
已经纳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的备选项目,经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或项目业主提出,可以自愿退出。
已经列入备选项目的,自获得核准之日起,自动退出备选项目;已经获得核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不得再次申请纳入备选项目。
第六条 未纳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经论证确需纳入规划的,相应调整备选项目。
第七条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规划应当依据国家、省能源及电力发展政策和规划、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以及可利用的余热、余气、余压资源等情况编制。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复核。
省发展改革委结合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向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反馈复核意见。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复核意见修改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全文公布。
第八条 已经纳入经批准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规划的项目,视为纳入全省电力发展规划。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符合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并已纳入备选项目的燃煤发电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为项目参加优选评议的前提条件。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下达的年度火电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研究提出全省燃煤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分类配置意见,制定项目优选评议办法,组织项目优选工作,并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年度项目方案。
经国家能源局批复或认可,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全省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指导列入实施方案的燃煤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规协助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十一条 符合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并已纳入备选项目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及各地区用电量增长、峰谷差变化等现状和趋势,结合煤电机组关停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年度燃气发电建设规模,组织有关专家对备选项目开展比选。
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指导具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十三条 符合所在地区综合利用发电规划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装机方案,提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
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装机方案进行审核,指导具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改进规范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要求,除核电、水电、实行规模管理的燃煤发电等特定项目外,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将项目前期工作意见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前置手续的条件。
第四章 项目核准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深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燃煤和燃气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由具有火电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由具有火电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火电专业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取得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有权机关出具的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等意见。
第十七条 燃煤发电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组关停容量和煤炭替代的规定,落实机组关停容量和煤炭削减量。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适时调整关停机组容量和煤炭替代标准。
第十八条 天然气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气电平衡的要求,足额落实天然气资源。
第十九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综合利用资源与发电机组出力平衡的要求,足额落实可利用资源。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需对资源量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结合评估意见作出核准决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后、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未全部取得报建审批事项批复的,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
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应当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项目建设情况,主动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按照规定和核准内容建设。对违反规定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验收,电网企业不予并网。对未核先建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不予补办核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 燃煤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前,应当完成全部煤炭替代量,完成落后机组和燃煤锅炉关停承诺。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煤炭替代和落后机组、燃煤锅炉关停的项目,电网企业不予并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确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文件的各项要求。受委托的单位要及时出具检查结论,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开工建设、不按审批内容建设等行为,载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出资各方和项目所在地,视情节和责任,实施项目限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