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39号)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西北能源监管局会同宁夏经信委制定印发了《宁夏电网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调峰能力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由于热电联产在改善民生、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受到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宁夏电网新建、改造的热电联产机组逐年增多,与此同时,风电、光伏等新电源装机比重也不断上升,弃风弃光问题突显,而用电负荷下降幅度较大,这些情况都对供暖期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带来了很大困难,调度机构和热电企业对核定热电机组调峰能力的诉求比较迫切。为保民生供暖、促进新能源消纳、保障宁夏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我局与宁夏经信委联合印发了《办法》,对热电机组调峰能力核定的组织及程序、电力调度管理、后续执行监管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办法》印发后,西北能源监管局将组织有关各方对宁夏热电机组调峰能力进行核定,提出科学、合理的调峰标准,为“三公”调度和电网运行方式安排提供必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