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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炼过剩 原油进口核准政策被收紧

日期:2016-08-25    来源:能源杂志  作者:孙航

能源资讯中心

2016
08/25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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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原油进口 炼油企业 原油加工量

地炼原油进口资质尽管放开了8个月有余,但目前趋势看,这一政策正在被国家发改委收紧。

7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油加工业申报使用进口原油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从五个方面对地炼企业进口原油进行了规范,尤其对淘汰落后产能和炼厂盲目扩建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

自2015年起,中国的原油进口门槛在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的推动下不断下降。而国内炼油及成品油市场则释放出巨大的活力,过去默默无闻的民营炼油企业也开始逐渐活跃。

数据显示,在过去两年中,共计23家地炼申请约9170.28万吨的年进口原油使用权。其中有16家(共约6872.88万吨)走完全部流程,获得了进口原油使用权。以地炼大省山东为例,目前山东地炼加工原油占比提升至95%以上,其中进口原油加工量占比达到51%。

不过,与去年发改委对地炼进口原油使用权集中批复相比,今年政府的批复节奏有所放缓,到目前为止,国家发改委在2016年只核准了3个地炼的进口原油使用权,而2015年则高达13个之多。
 

地炼进口原油项目核准分布图,进入2016年后频率有所放缓

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是一些地区的地炼原油市场整体已经供过于求。因此地炼上岸审批的进程也从快车道转入了慢车道。近期,国家发改委运行局近期召集产业司、经贸司、能源局科技司,组织辽宁、山东、宁夏等地发展改革部门,石化联合会、以及已获准用油的地方炼油企业,召开“地方炼厂申报使用进口原油专题会议”,会议上明确了“坚决兑现淘汰落后产能承诺、杜绝盲目扩建炼油能力、承诺严格原油流向管理”等监管内容,可以说,在地方炼厂进口原油方面,目前的政策基调已经逐渐从“放”转向“收”,未来行业的重点将主要放在加强监管方面。

附政策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原油加工企业申报使用进口原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16]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石化联合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妥善解决地方炼厂(包括已被中央企业收购炼厂)的原油供应问题,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2月,我委商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文件印发以来,各地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为深入推进“放管服”,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及核查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申报条件。各地发展改革、经信部门要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严把材料接收关口,不符合条件的不上报,材料不全的不上报。坚持统一标准,做到先后一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一致、大企业和小企业一致、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一致,确保申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促进优胜劣汰,保障公平竞争。

二、切实加强评估监督管理。各省区市发改委、经信委、能源局,石化联合会及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要加强对工程设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评估工作,认真核实申报用油企业提交的评估报告,存在疑问的应联系出具报告的设计单位,进行必要的查验核对;申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得用油资质的停止其使用进口原油,并按规定纳入企业不良征信记录。对弄虚作假、违规出具评估报告的工程设计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坚决淘汰落后炼油产能。淘汰落后、优化结构是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必须落实到位。石化联合会及各省区市发改委、经信委、能源局,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没有关停、拆除落后装置的,坚决不允许使用进口原油;没有按要求淘汰足够规模落后能力的,严格控制用油数量;承诺淘汰等事项没有在规定时间兑现的,扣减用油数量或取消用油资质。

四、杜绝盲目扩建炼油能力。各地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最新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在解决现有企业原油使用问题的同时,从项目布局、工艺水平、产品质量、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规范行业发展,采取可核查、可追究责任的措施,避免再发生违规产能边淘汰、边建设和盲目扩张的问题。

五、严厉打击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省区市发改委、经信委、能源局,要与税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将新增用油企业纳入现行监管体系,对其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并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收执法。新增用油企业存在偷逃税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黑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其使用进口原油6-12月,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或再次偷逃税的,取消进口原油使用资质。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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