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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修订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6-08-25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网站

能源资讯中心

2016
08/25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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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炭行业 化解过剩产能 煤炭产业

国际能源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市煤矿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促进全市煤炭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定额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确需支持的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来源以单位自有资金为主的,采取定额资助方式,定额补助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自有资金投资额的40%;项目资金来源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重庆市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煤管局渝财产业〔2016〕2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全市煤矿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促进全市煤炭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重庆市煤炭事业发展、技术改造、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按照《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府发〔2016〕139号)和《重庆市煤矿关闭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渝财企〔2014〕51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煤管局按照重庆市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审核拨付,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市煤管局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市煤管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出原则、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支出项目必须符合国发〔2016〕7号文件规定和重庆市煤炭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以及“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煤炭行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全市煤矿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煤矿装备生产企业、中央和市级涉煤事业单位、产煤区县(自治县、开发区)煤炭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科技研发和推广、煤炭企业转型发展、煤炭职业病防治、检测,煤炭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

(一)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主要包括:

1.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安全科技示范等煤矿项目的市级配套。

2.全市正常生产的涉煤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并优先支持列入年度投资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3.煤矿瓦斯防治专项和综合治理项目,鼓励和支持煤层气和煤炭协调开发项目、煤电一体化发展项目。

(二)科技研发和推广项目。主要包括:

1.煤炭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联网监控及综合信息化平台、信息安全、信息基础设施、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等建设项目。

2.全市煤炭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项目,重点支持全市煤矿企业实施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创新煤炭地质保障与高效建井关键技术以及煤炭开采无人和无害化、无煤柱自成巷等先进技术。

(三)煤炭企业转型发展。市级国有煤矿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社会职能剥离以及煤炭行业调整转型等发展项目。

(四)煤炭职业病预防、治疗、康复以及职业危害检测评价项目。

(五)煤炭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1.全市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急需装备配备、全市综合性的应急救援演练等项目。

2.煤炭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煤炭行业急需的基层管理人才教育培训。

3.全市煤炭安全生产“百安活动”、隐患大排查、打非治违、严控超能力生产、化解过剩产能、关闭整顿等重大专题活动、煤炭发展长远规划编制等专项经费支出。

(六)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煤炭行业其他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定额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确需支持的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项目资金来源以单位自有资金为主的,采取定额资助方式,定额补助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自有资金投资额的40%;项目资金来源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章申报方式及条件

第七条市煤管局根据全市煤炭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每年年初提出全市煤炭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支出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

(一)项目申报

1. 区县煤矿企业分别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发区)煤炭监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开发区)煤炭监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初审后,联合推荐上报市煤管局、市财政局。

2.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向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初审后推荐给市煤管局、市财政局。

3.中央和市级涉煤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煤管局、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项目评审。市煤管局收集完毕各单位申报资料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专家在专家库中抽选确定。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或法人注册登记健全;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运行效果良好或社会效益明显;

(四)财政资金使用信用良好,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申请的前一年和当年无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发生。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须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预测等;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申报项目的可研报告;

(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特种经营许可证、项目先进性证明资料等复印件;

(五)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贷款贴息类项目);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审核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将取消申报单位的资格,问题严重的将暂停相关区县(自治县、开发区)、企业集团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资金安排及拨付

第十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煤管局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意见,统筹确定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额度。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同一煤矿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煤管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其中:区县(自治县、开发区)煤炭监管部门、煤矿企业等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区县(自治县、开发区)财政局,由区县(自治县、开发区)财政局按要求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市级项目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市煤管局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结合项目实施或完成进度,经市煤管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后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资金预算已经下达,至次年12月31日仍未达到资金拨付条件的项目,应取消或调整已安排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或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重大项目的补助资金要专户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要科学合理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完善建设(或改造)手续,按计划完成当年投资工作量,12月31日以前将投资报表报送各区县(自治县、开发区)煤炭监管部门或企业集团。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工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单项验收,并及时报请市煤管局、市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该项目原申报程序报送市煤管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煤管局审核后对已下达或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作出收回、调整或保留的处理意见。对收回的项目资金,市财政局、市煤管局另作安排。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煤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被检查的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提供项目的建设(或改造)实施进度、技术资料、设施设备采购合同、发票、相关报批文件等,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区县(自治县、开发区)煤炭监管部门、财政局和企业集团公司要做好当地申报单位项目建设(或改造)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煤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或委托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市财政局除相应扣回专项资金以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煤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12〕6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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