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讯 为贯彻落实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145号)文件精神,结合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号)有关要求及镇江市实际,研究制定了《2016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对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省、市(含辖市、区)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含辖市、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省级补贴标准同比例配套补贴。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杭城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市(含辖市、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省级补贴标准同比例配套补贴。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含辖、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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