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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修订征意见 配售公司需将配售电业务分开

日期:2016-11-07    来源:壹条能

能源资讯中心

2016
11/07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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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力法 配售电公司 配售电业务

国务院法制办近期向各部委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送审稿)(修订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意见。

以下提法为建议稿新增:

建议稿明确,电力事业是公用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建议稿要求,电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电力普遍服务的义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提供电力普遍服务的电力企业给予支持。

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建立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确保维护电网安全运行。

电网企业应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电网企业应当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依照规划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提供无歧视、无障碍上网服务。自然人从事分布式发电业务,与电力生产企业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支持发展分布式电源,准许接入配电网络和终端用电系统,优先自用、余量上网。

国家鼓励优化电源结构和布局,提高能源发电比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坚持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支持清洁能源分布式发电,鼓励开展需求侧管理。

原电力法中,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现建议稿更改为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主要由市场形成,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

在最令人关注的第二十五条,原表述为: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现建议稿表述为:配电企业在规定的区域内向用户供电,并承担该区域的保底供电责任。有关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电力发展规划、电网结构、输配电网运营权的归属、电网的机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应当将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分开。售电企业可以在多个区域范围内售电,一个区域范围内可以有多个售电企业从事售电业务。售电企业应当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并在其网站、营业场所公告售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提供相应服务。

在《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仅对电网企业的售电企业做了相关要求: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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