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达第一批总规模516万千瓦光伏扶贫项目。其中,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共计218万千瓦,集中式地面电站共计298万千瓦,共涉及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云南、陕西和甘肃14个省约2万个贫困村,可为约5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户每年每户增收不低于3000元。光伏扶贫是落实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贫困人口稳收增收,有利于扩大光伏发电市场。2015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支持光伏发电设施接入电网运行,发展光伏农业”。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一是国家在光伏年度建设规模管理中,专门安排光伏扶贫的光伏电站建设规模;二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优惠贷款,根据资金来源成本情况在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度下浮;三是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工程并确保项目按月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贴资金。
为确保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顺利建设和运营管理,早日发挥扶贫效益,《通知》要求各有关方面做好工作衔接,一是各省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扶贫部门督促地方政府和投资主体尽快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办理项目备案等手续。各有关市县级政府按申报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协调国土、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项目落实有关建设条件。二是各贫困县所在地市(县)政府应建立光伏扶贫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并按照办法进行收入分配管理。三是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尽快与项目对接,进行项目贷款条件审核。电网公司尽快落实村级(含户用)扶贫电站接网方案,尽快制定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接入系统设计,落实有关工程建设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