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万向集团公司年产5万辆
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产业[2016]2612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要求核准万向集团公司年产50000辆增程式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浙发改产业[2016]62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同意万向集团公司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
项目单位为万向集团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达产后形成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产能。项目不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建设内容为在万向集团公司现有厂区,新建试制车间、冲压车间、焊装车间、电池包车间、研发中心、公用动力、试车跑道及办公设施等,新增相关生产工艺设备。
四、项目总投资274503万元,其中新增投资251752万元,利用原有固定资产22751万元。新增投资中,建设投资17961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66896万元,建设期利息5240万元。新增投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125968万元,银行贷款125784万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能评审批。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采购要按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万向集团公司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九、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须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