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精神,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运营增量配电网,促进配电网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与输配电价改革、售电侧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协调推进,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加快推进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供电服务。
本方案所称的配电网原则上是指 1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 22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方案。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竞争开放。增量配电网络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我省增量配电网业务,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的区域通过市场竞争等方式择优确定投资主体,依据规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试点先行、稳妥推进。优先在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城市新区等新增配电业务区域开展试点,探索社会资本参与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权责对等、创新机制。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业务并负责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创新运营机制和服务方式,向用户提供智能用电、科学用电的服务,促进能源消费革命。
二、项目管理
(一)开展试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开展配电网业务放开试点申请,并制定试点方案,包括实施范围、步骤、确定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方式和管理模式等内容,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同意后开展试点。
(二)编制规划。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配电网发展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建设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须纳入配电网发展规划。
(三)确定主体。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的地方政府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
放开增量配电业务的地方政府应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平、公开、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并签订协议。积极鼓励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
(四)项目核准和建设。项目业主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按照项目核准管理规定申请项目核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项目业主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开展项目投资建设。增量配电网应加强智能电网建设,适应分布式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接入要求。
(五)配电网接入。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三、运营管理
(一)运营权管理。
开展配电网运营的项目业主须向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经地方政府同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开展配电网业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除鼓励发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以及促进能源梯级利用为目的的局域网、微电网外,发电企业及其资本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也不得参与投资建设电厂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相连的专用线路。
(二)供电服务。配电网运营者在其配电区域内从事供电服务,包括:
1.负责配电网络的调度、运行、维护和故障消除。
2.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3.向各类用户无歧视开放配电网络,负责用户用电设备的报装、接入和增容。
4.向各类用户提供计量、抄表、收费、开具发票和催缴欠费等服务。
5.承担其电力设施保护和防窃电义务。
6.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检修和供电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
7.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服务、增值服务。
8.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9.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配电网服务。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包括:
1.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实际容量等必要的市场信息。
2.与市场主体签订经安全校核的三方购售电合同。
3.履行合同约定,包括电能量、电力容量、辅助服务、持续时间、供电安全等级、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保底供电服务内容等。
4.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
(五)保底供电服务。配电网运营者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业等电力用户,具备市场交易资格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终止运营、无法提供售电服务的电力用户,以及政府规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电力用户实行保底供电服务。包括:
1.按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2.履行普遍供电服务义务。
3.按政府定价或有关价格规则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
4.按政府定价向发电企业优先购电。
(六)增值服务。配电网运营者可有偿为各类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用户用电规划、合理用能、节约用能、安全用电、替代方式等服务。
2.用户智能用电、优化用电、需求响应等。
3.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4.用户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
5.用户多种能源优化组合方案,提供发电、供热、供冷、
供气、供水等智能化综合能源服务。
(七)价格管理。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目录销售电价。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配电价格暂由价格主管部门参考全省同类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核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同时从事配售电业务的企业,其配电业务应独立核算,并由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配电业务的核算监管。
四、配电网运营者权利与义务
(一)配电网运营者权利。
1.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
2.享有配电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配电网络的权利。
3.享受公平通过市场安全校核、稳定购电的权利。
4.公平获得电网应有的信息服务。
5.为用户提供优质专业的配售电服务,获得配电和相关增值服务收入。
6.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7.获取政府规定的保底供电补贴。
(二)配电网运营者义务。
1.满足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2.遵守电力交易规则和电力交易机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业务所需的各项信息。
3.执行电网规划,服从并网管理。
4.服从电力调度管理,遵守调度指令,提供电力调度业务所需的各项信息。
5.保证配电网安全、可靠供电。
6.无歧视开放配电网和提供配电服务,公平提供电源(用户)接入,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不得限制其他售电公司向区域内用户售电。
7.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8.接受监管机构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
(一)工作机制。全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改革工作在广东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统筹指导下推进,省发展改革委为改革方案实施牵头部门,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问题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配合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责任分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配电网发展规划,在社会资本控股投资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区域对配电网建设运营负总责,保障配电网公共服务有效履行,组织推进配电网工程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推进有序放开配电业务试点工作,审定配电网发展规划,制定完善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的相关规则,做好配电网服务价格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售电侧改革与配电业务放开的衔接,审核市场主体准入资质和公示公告。南方能源监管局负责向配电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开展配电网业务监管。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制定配电网接入的相关标准规范。电力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负责对配电网运行的安全校核。配电网运营企业严格执行调度规则,配合做好相关支撑系统建设。
(三)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加快配电业务混合所有制改革,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放开,推动广州开发区(中新知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