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环资〔2017〕14号
各纳入本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
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2016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及配额清缴有关工作,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碳排放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报告编制与报送
各纳入本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及相关行业方法的要求,应于2017年3月31日(周五)前完成2016年度碳排放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编制报告时,请登陆“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通过www.reg-sh.org主页面右下角链接点击进入),按照表式要求进行在线填报和提交。同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碳排放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于3月31日17:00前报送我委。在线提交的报告内容与纸质版报告存在差异的,以纸质版报告为准。
二、相关要求
1、请各企业按要求及时做好2016年度碳排放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如有虚报、瞒报或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将由我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予以处理。
2、企业在碳排放报告编制与报送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按“直报系统”中“基本信息”页载明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3、纸质版报告受理地址:威海路48号1307室;联系人:徐婷;电话:23113954;邮编200003。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7日
联系人:沈行 62129099-5015;乔静 23113963;凌云 23113492
技术支持:张帆 62129099-2234;李锋62129099-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