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发改环资函〔2017〕377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经济发展)委(局)、工信委(局),省节能监察中心,各重点用能单位:
为做好今年的节能工作,推动我省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提高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实现单位GDP能耗下降3.2%的节能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现就2017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安排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电解铝和水泥企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按照国家已公布的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有关规定,对全省钢铁、平板玻璃、烧碱、合成氨、焦炭、兰炭、铁合金、甲醇、煤制烯烃等行业重点用能单位2016年度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执行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人员聘任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三)电机、工业锅炉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按照《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等国家标准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四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节能环保工业锅炉产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492号)、《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4〕2451号),对电动机、锅炉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
(四)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情况专项监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开展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情况专项监察。
(五)公共机构专项节能监察。会同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有关要求进行。
(六)对2015年、2016年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对2015年、2016年中央预算内和省级环资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二、工作要求
(一)省市联动,形成合力。省节能监察中心要发挥统筹指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强化对地市节能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交流沟通。市县监察队伍要充分发挥作用,制订本辖区的节能监察计划(抄送上级节能监察中心),上下衔接,统一有序,形成监管合力。
(二)依法监察、规范行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将适时对各级节能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规范执法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严明执法纪律,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强化结果应用,搞好分析总结。加强对监察结果落实的督促跟踪,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公布节能监察结果,对违法单位和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各设区市节能监察中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节能监察工作总结报送市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节能监察中心,省节能监察中心形成统一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工信厅纳入相关考核内容。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