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宁海—象山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
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核准宁海-象山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浙能计〕217号)悉。经研究,现就核准事项批复意见如下:
一、宁海—象山天然气管道工程是浙江省“十三五”期间实施天然气“县县通”专项行动计划的重要建设项目。该项目符合《浙江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天然气管网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属于《天然气利用政策》中的优先类项目。项目建设有利于完善全省天然气管网基础设施,解决象山县的管道天然气供应需求,提高宁波市天然气利用水平。项目建设对于优化宁波市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减少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同意建设该项目。
二、业主单位: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本项目建设天然气管道1条,起于甬台温天然气管道江瑶阀室,止于新建的象山末站,管道全长约33公里,设计压力6.3兆帕,管径DN400,设计年输气量1.34亿立方米。项目新建2座阀室(桥头胡阀室、大佳何阀室)、1座象山末站,扩建江瑶阀室。
四、项目地址:项目选址于宁波市宁海县和象山县境内,管道途径宁海县西店镇、梅林街道、桥头胡街道、强蛟镇、大佳何镇以及象山县西周镇。项目总用地约54.3151公顷,其中场站、阀室永久性征地约1.4649公顷,管道三桩用地、施工临时占地约52.8502公顷。
五、项目总投资约26884万元,30%由业主自筹,其余通过金融机构融资解决。
六、天然气资源:本项目气源来自省级天然气管网甬台温管道江瑶阀室。
七、项目核准相关文件分别是:《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宁海—象山天然气管道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30200201700004号)、《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海—象山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甬土资预〕4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业主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及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工程建设等相关手续。
九、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注:投资项目执行唯一代码制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投资项目“平台受理、代码核验、办件归集、信息共享”。请项目业主准确核对项目代码并根据审批许可文件及时更新项目登记的基本信息。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建设厅、安监局,宁波市发改委,宁海县、象山县发改局,省天然气公司。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