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撤销塔前石城水电站技改项目核准文件的函
南发改法规〔2017〕8号
南平市塔前石城水电有限公司:
近期,南平市发改委接到延平区水利局关于你司未申报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一事,经现场踏勘你司塔前石城水电站现场、查阅市经信委并网运行许可、国网南平市电力公司接入电网系统情况等,确认以下事实:
1、现场情况:石城水电站大坝为新建大坝,主体基本完工;现场可见尚未铺设的引水管道;现场未见发电厂房、机电设备。
2、并网运行许可情况:市经信委自2008年以来未曾审批塔前石城水电站并网运行许可文件(你司工商登记核准时间为2016年9月15日)。
3、接入电网系统情况:国网南平电力公司未曾接入塔前石城水电站发电。
4、水资源开发利用审批情况:石城水电站未曾到延平区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证登记表,且延平区水利局无石城水电站缴纳水资源费相关记录。
综上所述,你司申请核准的塔前石城水电站是新建小水电项目,不是水电站技改项目,你司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项目核准信息取得技改项目核准文件事实成立。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南平市发改委依法撤销《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平市塔前石城水电站技改项目核准的批复》(南发改审批〔2016〕136号)文件。
特此函告
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