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苦恼:装了光伏系统没多久拆迁队就来了……
B暗喜:终于要拆迁了,赶紧装套光伏系统,轻松做个“拆二代”……
一种思路是想要维护自身利益,另一种思路是想要从中牟取利益。那么,面对“光伏拆迁”事件,究竟怎么维护自身利益?谋取利益会得逞吗?政策依据是什么?案例在哪里?
第一种:怎样才能维护自己利益呢?
先看(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光伏电站因拆迁停产,造成未来发电收益损损失)
根据此条列,如果家里装了光伏系统又面临拆迁,则应补偿业主:光伏电站未来几年发电总收入。
但是,要想获得上述补偿,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应保留以下两项文件:
1)许可证明:光伏居民并网申请表,电力公司盖章文件,非居民大的项目需要发改委备案文件(证明项目的合法性)
2)购销合同:和安装商签订的合同盖章原件,付款凭证。(证明光伏电站的价值)
3)与电网公司的发电量计量、电费、补贴结算发票。(证明光伏电站的年收益情况)
所需手续,见下表:
政策延伸:
根据对政策的理解,光伏发电除应当补偿电站本身的价值外,还应该补偿电站因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即还应该补偿光伏电站未来发电的收益,这里面会有一个细节问题,即拆除后的光伏系统是归百姓所有还是归拆迁人所有?归百姓所有,是换个地方继续安装发电,还是折旧处理掉?这里就涉及具体的拆迁补偿就要靠百姓跟拆迁方另行协商了。
哪些部门负责拆迁事宜呢?
按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光伏拆迁维护利益的实际案例
上海市刘老太的子女为她安装了一套5KW光伏电站用于养老,当时的安装费用为12元/瓦。共计花费了6万元,每年的电费收入大约8000元左右。
今年由于地产开发商征用刘先生的房屋,刘老太先后咨询了当地的拆迁办及政府相关部门,询问自己的光伏电站是否给予补偿。由于目前国内光伏的发展还处于基础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国家并未专门出台针对光伏发电系统拆迁与补偿的具体政策,政府部门没能给出相应的答复。
刘老太又咨询了法律界人士,律师也没能给出相应的答复。
刘老太自己主动找到政府相关部门,按当时安装的全部费用及15年的发电量补偿进行商谈,政府相关部门经过相关的讨论及论证结合当地政府的补贴标准,最后给予刘老太初装费及12年的发电量的电费补偿。
第二种:即将拆迁却再建的光伏系统
保定周边某县已经发生了几例安装光伏电站后又进行了拆迁的案例,具体补偿方案有如下两个:
方案一:按照设备总价的80%~100%进行补偿,拆除的家用光伏电站设备自行处理,可以转卖,也可以异地安装。
方案二:按照设备总价的1.2~1.5倍进行赔偿,但家用光伏电站设备将被拆除带走。
这两种方案各有优劣,方案一虽然补偿的少,但后续收益大;
方案二虽然补偿多,但不过是一锤子买卖。
这样一来,地方安装商动起了脑筋,希望通过拆迁的噱头再赚一笔,通常会怂恿用户在将要拆迁的屋顶上面建设光伏系统,这样也就出现了“拆二代”思维。
但安装商往往赶时效,把廉价低质、没有国家权威机构颁发认证的设备应用在这些项目中,不和规范的电站、认证不齐全的设备供电部门是不允许接入电网,加上补偿细则各地不一,最终损失的还是用户本身。
但是上有政策:保定高新区内的5个村庄确定要拆迁,部分村民为获得拆迁补偿费用,申请安装分布式光伏系统。保定市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已下发了《关于停止受理我区部分村庄申请安装分布式光伏系统的函》([2017]高区51号),停止受理5个村庄的分布式光伏系统申请。
关于光伏系统拆迁补偿的话题,现在各地政见不一,对于已经安装光伏系统用户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尽量提供全面的证明,以作为申请拆迁补偿的凭证,提早向拆迁部门申请补偿。对于那些投机取巧的做法,我们是不提倡的,本来光伏系统拆迁补偿问题就是意见不一,有和没有都是未知数,何谈从中谋利呢?
(本文通过节选智汇光伏、清大奥普、光伏说微信公众号相关内容,进行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