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明确湘潭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燃气管道与户内设施维修等服务收费标准的公示
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2016〕860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相关事项的通知》(湘价商〔2014〕20号)、《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6〕21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湘潭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燃气管道与户内设施维修服务收费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燃气管道与户内设施维修收费标准
二、燃气管道与户内设施维修中不含维修材料费用,维修材料费用按实际进价加2.5%的采购保管费收取。出租车办气卡、用户卡、工业卡等的补卡费按购卡成本收取。燃气经营企业应将维修材料(含补卡)价格定期(每年一次)抄报我委。
三、燃气管道与户内设施维修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按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经营服务场所进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7年6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原市物价局下发的潭价管〔2004〕58号、〔2011〕99号、〔2015〕24号文件一律废止。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