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发布第75号令,公布《关于委托山西省等6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决定》指出,国土资源部决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6个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部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资源外,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委托6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除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7种矿产资源外,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委托6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由国土资源部实施。
《决定》强调,国土资源部对6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实施该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