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
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
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华能山东石岛湾核电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为加强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突出成果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自主投入、积极参与科技重大专项,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制度改革要求,以及《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43号)、《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3]43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组织编制了《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部门。
联系人:刘毅
电话:88653191
国家能源局
2017年5月16日
附件: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简称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立项管理,突出成果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自主投入、积极参与科技重大专项,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43号)、《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3]433号)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相关规定,结合核电专项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对单位已取得了符合核电专项目标要求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但未纳入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研究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是核电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核电专项具体实施工作,制订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协调落实相关支撑条件和配套政策;组织编报分年度概算、年度指南;负责审核上报年度计划(含年度预算建议方案);负责批复项目(课题)立项(含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预算调剂;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课题)绩效评价等。
专业机构是核电专项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的成果征集、项目(课题)评估、技术验证和价值评估,结合项目(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论证结果和预算安排建议应向社会公示(涉密内容除外)等。
核电专项专业机构明确前,由牵头组织单位代为行使专业机构职责。
申报单位是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责任主体,按细则要求编制成果申报文件,接受专业机构组织的项目(课题)评估、技术验证和价值评估等。
第二章 成果申报与受理
第四条 专业机构发布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成果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XX年度核电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申报表》(见附录1)提交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单位申请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核电专项支持方向,重点解决示范工程所需攻克、卡脖子的或制约自主化、国产化瓶颈的,具备产业化应用及推广价值的关键问题;
(二) 属于申报单位已完成的项目(课题),可验证和评价,性能指标达到国际水平,并获得业界认可及应用;
(三) 申报单位自主、可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
(四) 申报成果未获得过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支持。
第六条 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筛选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课题),明确申报指南具体要求(含后补助预算安排),形成《XX年度核电重大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申报信息表》(见附录2),申报指南一并纳入核电专项年度指南,按前补助方式规定的有关程序报三部门开展合规性审核。
第七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具体要求,按照《加强核电重大专项验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国能综核电[2013]610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据实编制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状况分析以及经费决算等报告。
第八条 研究成果应包括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实验/测试记录、用户评价、第三方测试/论证等完整的技术报告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 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应包括技术成果解决的核电重大技术问题、技术创新(创新的技术内容,技术贡献,技术进步的效果,应用现状或前景)、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等)保护情况等。
第十条 经费决算由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支出情况进行编制,应真实反映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项研发成本,至少应包括经费决算表和经费使用说明等。
第十一条 对于申报指南明确的研发目标和任务,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形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评审后,通过择优方式,原则上只对其中一家申报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第三章 技术验证与价值评估
第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分为技术验证专家组和价值评估专家组,专业机构从核电专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要求专家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课题)内容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申报团队不存在雇佣或经济利害关系。在评审活动开始前,专家签署承诺书,并严格遵守。
第十三条 技术验证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重点验证申报成果是否满足“第五条”申报条件和申报指南要求,具体评价办法参照《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制度(试行)》(国能电力[2012]387号)执行。
第十四条 在技术验证评议过程中,申报单位应向专家组汇报项目(课题)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实验/测试记录、用户评价、第三方测试/论证报告、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报告等有关情况。对关键子课题应单独做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技术验证专家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等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独立填写《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技术验证专家个人评议表》(见附录3)。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技术验证综合评议意见,并由专家组长签署《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技术验证综合评议表》(见附录4)。在专家组讨论技术验证综合意见过程中,要求申报单位退场。
第十六条 技术验证综合评议意见为通过技术验证和不通过技术验证两种情况。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专家组综合评分高于85分(含)的,为通过技术验证;专家组综合评分低于85分的,为不通过技术验证。通过技术验证的,专业机构出具《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综合论证意见》(见附录5)。
第十七条 价值评估专家主要采取现场验收方式,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等基础上,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对经费支出内容合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审核,超出申报指南后补助预算安排部分不予支持,初步确定每个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由专家组长签署《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价值评估评议表》(见附录6)。在专家组讨论价值评估评议意见过程中,要求申报单位退场。
第十八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电专项年度计划和年度预算总体安排,并结合每个项目(课题)价值评估评议意见,原则上等比例核定每个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并出具《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见附录7)。
第四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专业机构将《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综合论证意见》及《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第二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项目(课题),纳入下一年度核电专项年度计划,一并按程序报三部门综合平衡,按照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将论证结果、公示结果及预算安排建议等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获得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与专业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将其技术成果应用于解决核电专项相关问题。未按照协议要求解决问题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支付按照《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后补助管理中,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作为后补助项目评审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7.doc
1.《XX年度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申报表》
2.《XX年度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申报信息表》
3.《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技术验证专家个人评议表》
4.《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技术验证综合评议表》
5. 《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综合论证意见》
6.《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价值评估评议表》
7.《核电专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