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售电公司注册办事指南(暂行)》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安排,四川能源局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售电公司注册办事指南(暂行)》,现印发你们。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宣传,引导售电公司开展注册工作。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四川省售电公司注册办事指南(暂行)》办理售电公司注册事项。
四川省能源局
2017年6月12日
四川省售电公司注册办事指南(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四川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以及《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川发改体改综合〔2017〕169号)等文件,参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与国家电网范围内各省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编制的《售电公司市场注册规范指引》,特制定本指南。
一、市场注册程序
(一)注册申请条件
1.合法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经营范围包含“电力供应、供电、电力销售、购售电、售电”等。
2.资产要求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不含)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经营场所。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所需的通信、信息系统及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4.专业人员
(1)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在省内正式启动电力市场交易员资格认证后,至少拥有两名由专门机构颁发资质的电力市场交易员。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
5.信用记录。售电公司及其负责人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不良经营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注册费用。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按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等。
7.配电运营资格。拟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同意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的批复文件,以及四川能源监管办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其中,拟依托增量配电网项目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的售电公司还应取得省经信委对增量配电网项目供电营业区的界定文件。
(二)注册申请流程
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售电公司注册服务。售电公司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自愿注册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1.“一承诺”。售电公司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下载固定格式的“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注册时将“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原件提交四川电力交易中心。
2.“一注册”。符合注册申请条件的售电公司到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并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相应的注册申请材料。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电公司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整性核验,并将核验结果通知售电公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须按要求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3.“一公示”。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底汇总本月完成核验的售电公司信息,原则上在每月初前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等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能源局会同四川能源监管办核实处理。
4.“三备案”。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备案完成一周内由省能源局组织研判相关意见,无异议的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中国”、“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注册申请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以上注册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其中,以业务范围增项方式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应保证其发电业务与售电业务独立运营、独立核算。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准入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以上注册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三)注册申请材料
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册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企业资产总额证明(提供银行实缴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有资质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等四种材料之一)。有关文件落款时间距提交材料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3.从业人员清单及工作经历说明;所有从业人员劳务合同;缴纳社保人员半年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如在注册时无法提供其从业人员半年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须在准入注册生效后一年内补齐),缴纳社保人员数量占从业人员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从业人员技术资格证明、职称证明;在省内正式启动电力市场交易员资格认证后,提供至少两名电力市场交易员资格证明。
4.经营场所、设备及信息系统配置情况证明等。
5.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原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中国人民银行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原件、企业法人代表征信报告。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提供以上5项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注册申请资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2.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同意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的批复文件。运营增量配电网的还须提供省经信委对增量配电网项目供电营业区的界定文件。
3.所运营配电网的电压等级、分电压等级线路名称和长度、分电压等级的供电设备容量、配电区范围、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配电网地理接线图等相关资料。运营园区配电网的须提供政府部门批准的园区材料,包括园区范围、地理平面图等。
4.供电营业区内用户清单、用户类别情况。
5.配电价格核定情况说明,已核定配电价格的须提供省发改委核定文件。
6.安全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监督人员、机具设备运行维修人员清单与工作经历说明,以及相应的技术资格证明。
7.计量、检修等供电营业必备的管理制度、服务章程等。
二、注册信息变更
已注册的售电公司信息发生变化时,售电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
(一)重大信息变更
售电公司重大信息变更包括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业务范围等影响市场交易的信息变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再次履行承诺、申请、公示、备案等手续,其流程与注册申请流程相同。注册信息变更确认通过前,售电公司不得参与市场交易,信息变更前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履行。
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变更但未扩至其他省份的,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变更,变更办理完成后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四川能源监管办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售电公司业务范围扩至其他省份的,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办理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期间,原业务范围保持有效,可参与原业务范围的市场交易,新增业务范围需变更生效后方可参与交易。
(二)一般信息变更
对于除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业务范围等重大注册信息变化外,不影响市场交易的注册信息变更,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进行核实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变更办理完成后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变更期间售电公司可参与市场交易。
(三)未及时变更的处理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办理变更,或者需要补充相关信息而未及时补充的,经核实后,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将情况报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和四川能源监管办,并通过“信用中国”、“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等指定网站对外进行通报,该情况视为提供虚假信息报第三方征信机构记入信用评级。售电公司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或补充相关信息对市场交易有序开展或其他市场主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三、市场注销程序
(一)退出条件
1.售电公司可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或被强制退出售电市场。
2.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2)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3)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4)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5)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退出流程
1.退出发起
(1)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出拟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名单,四川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对名单中售电公司是否符合强制退出条件进行认定。售电公司在认定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省经信委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会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2)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售电公司在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3)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或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承接该配电网运营权的其他主体应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配电区的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2.退出公示
在确认拟退出售电公司妥善处理好合同转让及其他相关事宜后,四川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中国”、“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等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3.注销注册
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及时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并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四川能源监管办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信用评价制度
(一)市场监管与信用评价
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收集已注册售电公司违反交易规则、破坏市场交易正常秩序、不履行合约以及其他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并配合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共同对已注册售电公司开展信用评价。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法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不得再进入市场。对于信用级别较低的售电公司,
可实施限制交易范围或强制性退出。
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将售电公司注册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上报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确认后,定期在相关网站上发布。售电公司在“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四川能源监管办”等网站上公示售电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售电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发布售电公司年报。
(二)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四川电力交易中心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3.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4.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5.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2
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市场成员名称),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售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资产总额: ,年售电量不超过 亿千瓦时/不限制,供电电压等级 千伏,(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填写)供电范围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填写)
本企业严格遵循国家/ 省参与电力市场的各项准入条件,严格按要求配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人员、技术条件,自愿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公开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本企业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3.本企业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拥有一名及以上高级职称和三名及以上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本企业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5.本企业将按时办理完成和正确使用电力交易平台第三方数字证书认证,保障账户和电力交易平台数据安全。
6.本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向电力交易中心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保证公示和提交的材料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7.本企业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政策和规则已进行了全面了解,知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市场规则和交易机构有关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8.本企业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客户信息。
9.本企业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10.本企业严格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11.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按要求提供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和信息,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12.本企业自愿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政府执法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本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级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则,保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职责义务。本企业及其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售电公司须对1-13条内容作出承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1-13条基础上还须对以下14-22条内容作出承诺:
14.本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资产总额的20%。
15.本企业拥有20名及以上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其中拥有2名及以上高级职称和5名及以上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16.本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7.本企业承担经营区域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18.本企业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经营区域内配电网,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负责经营区内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19.本企业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20.本企业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承担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责任。
21.本企业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22.本企业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和相关惩戒措施。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时间:
附件3
售电公司公示信息模板
(参考范本)
(售电公司名称)申请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如下:
一、信用承诺书
插入承诺书扫描件
二、售电公司基本情况
售电公司基本情况信息表
备注:“拥有配电网情况”一栏只针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填写。
插入资产总额证明扫描件。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插入配电网地理接线图
和网络拓扑图(包含用户接入情况信息)。运营园区配电网的插入园区地理平面图。
三、专业从业人员信息
售电公司从业人员清单
备注:表中人员必须为全职人员。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须设专门的安全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监督人员、机具设备运维人员,以上人员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
插入缴纳社保基金的凭证扫描件、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扫描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扫描件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等信息
详细说明公司经营场所和设备、系统应用建设情况,并插入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扫描件和有关系统截图。
五、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
插入许可证扫描件
六、配电网运营批复文件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
插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同意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的批复文件扫描件。运营增量配电网的插入省经信委对增量配电网项目供电营业区的界定文件扫描件。
七、供电营业区内用户情况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
八、配电价格核定情况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
是否已单独核定配电价格是□否□
已单独核定配电价格的插入配电价格核定文件扫描件
九、相关制度章程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
插入计量、检修等供电营业必备的管理制度、服务章程文本等
附件5
(协议编号: )
售电公司入市协议
甲方(售电公司):
乙方(市场运营方):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一条甲方在省(市、自治区)市(区)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配电电压等级为千伏(kV),配售电经营区域为。甲方作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符合政府有关售电公司准入条件,自愿进入电力市场参与电力交易。
以下第一条适用与售电公司签署
第一条甲方在省(市、自治区)市(区)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售电公司,售电经营范围为。
甲方作为售电公司,符合政府有关售电公司准入条件,自愿进入电力市场参与电力交易。
第二条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承诺信息、公示信息、注册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严格履行承诺。
第三条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仔细研读了相关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文件。乙方已就甲方提出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甲方已知悉参与乙方组织的电力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甲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四条双方以相关交易规则和国家相关文件作为交易依据。甲方承认相关交易规则和国家相关文件赋予乙方的全力是为市场运营之必需,并承诺自愿承担对乙方行使前述权利可能出现的全部风险。如交易情况异常,乙方有权采取响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第五条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账户、电力用户终端软件等,负责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电力交易平台,自行保存和修改账号密码。交易账号和初始密码一经使用,即为甲方行为,使用甲方账号和交易密码所完成的一切交易,即视为甲方的行为,由甲方承担一切交易后果。乙方郑重提醒甲方自领到初始密码后立即更改,并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如因甲方密码保管不妥或未更改初始密码引发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文件要求,为确保交易过程安全,防止交易数据被截取、篡改、顶替申报,规避网络安全的风险,要求甲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甲方可购买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自行保存和修改数字证书密码,在正确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下,由该第三方提供账户安全保障。
第八条甲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报价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甲方如变更代理人,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在变更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因不可预测或乙方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交易恢复后以故障发生前电力交易系统最后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一条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力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甲方自行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第十二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市场规则规定的及开展电力交易所需要的计量及其他相关信息,乙方对甲方的委托事项、交易记录及提交的信息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如非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
第十三条甲方参与乙方组织的交易时,必须了解和掌握相关交易的管理制度及交易规则,并随时关注交易规则的调整。
第十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交易参考,甲方应对信息进行独立分析、判断,甲方据此进行的交易风险自担。
第十五条如甲方违反相关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和市场规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取消甲方交易资格。
第十六条本协议采用书面文件签署时,甲方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日起生效。采用电子文本时,自甲方在乙方进入网络交易系统之前阅读《售电公司入市协议》并点击“已阅读同意”,且甲方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后签署生效。甲方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未通过,该协议自动作废。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二分,送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各一份。
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6
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XXXXX公司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公司名称)
的 □注册 □变更 □注销 □其他手续;
2、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 修改公司资本文件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 领取交易账号、密码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委托书参照使用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中心的注册、信息变更、注销、备案等事项。
2.申请人填写申请公司名称,申请人签字由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公章。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 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他具体内容;
第 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明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 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件 7
注册提交材料目录清单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公司章程(骑缝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4.企业资产总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5.从业人员清单(格式参照售电公司公示信息模板中相关表格)(加盖公章)
6.所有从业人员工作经历情况表(格式参照售电公司公示信息模板中相关表格)(粘贴照片、加盖公章)
7.所有从业人员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骑缝加盖公章)
8.从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9.从业人员技术资格证明与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10.企业固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件或长期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11.信息系统登录及功能界面截图(加盖公章)
12.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原件(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公章)
1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14.中国人民银行机构信用代码证或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15.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骑缝加盖公章)16.企业法人代表征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骑缝加盖公章)
17.售电公司注册申请表
18.售电公司市场注册信息表
19.售电公司公示材料
20.企业资质和主要业绩(是指与售电行业相关的能够体现公司实力的主要资质和业绩,包含电力市场、电力工程设计和施工、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本项作为参考,不作为企业准入条件要求,如无可不提供。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同意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3.运营增量配电网的售电公司提供省经信委对增量配电网项目
供电营业区的界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4.运营配电网的地理接线图(加盖公章)
5.运营配电网的网络拓扑图(含接入用户信息)(加盖公章)
6.运营园区配电网的提供园区地理平面图(加盖公章)
7.供电营业区内用户清单(格式参照售电公司公示信息模板中相关表格)(加盖公章)
8.已单独核定配电价格的提供配电价格核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9.安全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监督人员、机具设备运维人员清单(格式参照售电公司公示信息模板中相关表格)(加盖公章)
10.安全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监督人员、机具设备运维人员工作经历情况表(格式参照售电公司公示信息模板中相关表格)(加盖公章)
11.安全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监督人员、机具设备运维人员技术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12.计量、检修等供电营业必备的管理制度、服务章程文本等(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