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1号)职责分工,结合我区实际,在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并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物价局、宁夏电力公司等单位研究制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于2017年7月5日予以印发,并在我委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一是创新准入模式。在售电公司市场准入上,改变以往传统的行政许可方式,采取以注册服务代替行政审批新的模式,实行“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
二是实行动态管理。宁夏经信委对通过备案并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的售电公司,注重过程监管,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严格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规则。取得售电资质的市场主体,在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过程中,应与其他市场主体严格遵循交易规则并按照每期交易计划参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