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物价局关于下调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滨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企业用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7〕139号)及相关降本减负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降低宁波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不含车用气)销售价格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不含车用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下调0.12元,由现行每立方米3.16元调整为3.04元。此价格为最高价格,下浮幅度不限。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成本、用户用气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价格基础上,自主合理确定下浮幅度。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原则上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具体自2017年9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时间之日起执行。
三、执行范围
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六区二岛”(不包括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按慈溪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慈溪市的天然气价格标准执行)的非居民用气。
四、工作要求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政策,自主合理确定价格下浮幅度。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对企业用户加大优惠价格力度,提高用户对降本减负政策的获得感,并就价格政策、执行时间等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
五、其它事宜
管道燃气设施的预埋或改造工程,要坚持市场化方向,由用户自行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预埋或改造,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行业垄断地位,强制提供服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提供服务。
宁波市物价局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