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能源局
公告
2017年 第15号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有关要求和部署,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改善空气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按时供油
2017年1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硫含量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按照《关于做好“2+26”城市提前供应国六标准油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965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保障油品质量
成品油生产、流通、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强化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三、规范油品标示
加油站(点)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明确区分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如:0号车用柴油(V)、0号普通柴油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有效监管
普通柴油适用于拖拉机、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内河船舶和发电机组等压燃式发动机。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炼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加油站(点)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2017年9月25日